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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 下 )

勞工保險條例 ( 下 ). 指導老師:柯伶玫 組員: 496B0015 洪琬淳 496B0035 謝芳緣 496B0038 王思頻 496B0057 徐佩君 496B0065 陳吟瑄 496E0086 楊書娟. 『 工 作罹癌 漢翔前繪圖員告贏勞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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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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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勞工保險條例(下) 指導老師:柯伶玫 組員:496B0015 洪琬淳 496B0035 謝芳緣 496B0038 王思頻 496B0057 徐佩君 496B0065 陳吟瑄 496E0086 楊書娟

  2. 『工作罹癌 漢翔前繪圖員告贏勞保局』 • 曾在漢翔航空擔任繪圖技術員的曾碧清罹患血癌移植骨髓,申請職災殘廢給付,勞保局僅發給普通疾病的殘廢給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曾女的血癌是因工作環境造成,判決勞保局應發給職業災害的殘廢給付。法官罕見地降低曾女的舉證責任,認為本案的調查方法很有限,又有「同工作地點白血病群聚」、「發病時間與血癌潛伏期的時序相符」、「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子」三大前提,沒有其他足以排除的消極要件,就應認定曾女因工作環境罹癌。

  3. 第四章第五節殘障給付第54條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4. 殘障給付第55條 殘廢給付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之: • 一、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 二、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時,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5. 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 六、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6. 『選舉效應? 立委喊發老礦津貼』 • 繼提案加碼「老農津貼」發放金額之後,最近又有立委運作立法發放「老礦津貼」,共同連署「老年礦工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草案」,擬比照老農,發給六十五歲以上老年礦工每月六千元福利津貼,所需發放經費在五都地區由中央、地方各負擔五十%,省轄區域則由中央全額買單。草案由來自新北市瑞芳、貢寮等礦區的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領銜提案,許多來自台中市、苗栗縣、高雄市、屏東縣、南投縣、雲林縣、新竹縣、桃園縣等砂石產業興盛縣市的立委,與部分苗栗縣、南投縣等早期為煤田礦區的立委,共二十六人連署。草案定義,「老年礦工」係指年滿六十五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礦產從業人員」。

  7. 第四章第六節老年給付第58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8. 老年給付第59條 •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9. 老年給付第61條 •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10. 『120歲!撫卹要證明 清朝祖父母死亡』 • 新北市一名婦人指控,任職於台南市環保局清潔隊單身哥哥,去年執勤時突然身體不適身亡,她代為請領相關補助時,卻被要求須取得清朝出生的祖父母等人死亡證明,她氣的說,大陸有14億人,到哪去找證明,痛批政府機關欺人太甚。哥哥死,已經夠難過了,沒想到跟台南市環保局請領死亡給付,卻被要求要出具祖父母等人的死亡證明,才輪得到她領取,令她相當不滿。環保局回應,按照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職災死亡給付、喪葬津貼還有遺屬年金給付,的受領順位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最後才是「兄弟姊妹」。

  11. 第四章第七節死亡給付第63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12. 死亡給付第64條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四十個月。

  13. 死亡給付第65條 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 一、配偶及子女。 • 二、父母。 • 三、祖父母。 • 四、孫子女。 • 五、兄弟、姊妹。

  14. 保險基金及經費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1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2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 出之結餘。 3保險費滯納金。 4基金運用之收益。

  15.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與運用現況 勞保基金截至98年7月底止共積存基金2,547億餘元,年度累計收益為281億餘元,收益率為12.68%,其運用包括下列各項投資:(1)購買公債:25億5,313萬3,407元,占基金總額1.00%。(2)購買公司債:11億元,占基金總額0.43%。(3)存放銀行:646億6,881萬100元,占基金總額25.39%。(4)投資金融債券:87億9,604萬5,131元,占基金總額3.46%。(5)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2億6,313萬4,350元,占基金總額0.10%。(6)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368億7,947萬1,643元,占基金總額14.48%。(7)經建貸款:3,571萬4,282元,占基金總額0.02%。(8)不動產投資:19億880萬1,692元,占基金總額0.75%。(9)農保借款:27億2,500萬元,占基金總額1.07%。(10)國外有價證券:86億9,680萬3,156元,占基金總額3.41%。(11)外幣存款:19億9,750萬8,190元,占基金總額0.78%。(12)國外貨幣型基金:24億6,063萬9,481元,占基金總額0.97%。(13)境外基金:7億2,535萬5,407元,占基金總額0.29%。(14)國內委託經營:490億6,402萬9,719元,占基金總額19.26%。(15)國外委託經營:387億70萬2,596元,占基金總額15.19%。(16)被保險人貸款:341億3,561萬779元,占基金總額13.40%。

  16. 保險基金及經費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 得為下列之運用: 1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2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3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 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5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17. 保險基金及經費 六十七條: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8. 保險基金及經費 • 六十八條: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 六十九條: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19. 第六章罰則第七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20. 第六章第七十一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21. 第六章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22. 第六章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23.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24. 第六章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25. 投保薪資大清查 低報者六一起逕行調高 •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今天是五一勞動節,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昨日表示,為確保勞工各項給付權益,將主動出擊、全面清查勞保投保薪資,杜絕「以多報少」及「以少報多」狀況;勞保局強調,若發現勞保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偏低者,從六月一日起,將直接予以調整提高。 • 勞保局指出,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投保單位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適用等級的金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 勞保局過去清查發現,國內各投保單位仍有不瞭解投保薪資申報規定,或是為了規避保險費,而把自己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的投機行為,此舉已經嚴重影響勞工給付權益。

  26. 對此,勞保局官員說,從五月開始,就會根據二○○九年度財稅所得資料,進行查核比對;如果發現投保薪資偏低者,將從六月一日起逕行調高,而調整通知及調整人員名冊,會在五月底前寄發。對此,勞保局官員說,從五月開始,就會根據二○○九年度財稅所得資料,進行查核比對;如果發現投保薪資偏低者,將從六月一日起逕行調高,而調整通知及調整人員名冊,會在五月底前寄發。 • 近九年為勞保增61.8億收入 • 根據勞保局統計,從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九年,共逕調四十二萬五千多個事業單位,保障一三○萬七千多名被保險人權益,也為勞保基金增加六十一億八千多萬元收入。其中,九十九年就逕調了三萬六千個單位、十一萬餘被保險人、每月增加三千二百多萬元的保費。 • 此外,勞保局也提醒各事業單位,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的相關罰則,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施行,罰鍰金額皆由「二倍」提高為「四倍」;各事業單位之員工,所領薪資如有變動,應依規定申報調整,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並避免受罰。

  27. 資料來源 • 聯合新聞網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6/2/2r1ur.html • 自由時報網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4/78/2qd3a.html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1/78/2qrdk.html • TVBS網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6/8/2r264.html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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