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0

公文寫作研習講義 苗栗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 ○ 一 年 三月十五日

公文寫作研習講義 苗栗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 ○ 一 年 三月十五日.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前台南縣政府行政管理室主任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講師 邱忠民  . 公文之定義 ( 一 ). □ 狹義之公文: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 刑法 § 10Ⅲ ) □ 廣義之公文: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公文程式條例 § 1)

pepin
Download Presentation

公文寫作研習講義 苗栗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 ○ 一 年 三月十五日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文寫作研習講義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公文寫作研習講義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前台南縣政府行政管理室主任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講師 邱忠民  

  2. 公文之定義(一) □狹義之公文: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刑法 § 10Ⅲ ) □廣義之公文: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文程式條例 § 1) □最廣義之公文: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壹、一)

  3. 公文之定義(二) □綜述:公文乃政府機關與機關、法人團體、人民間或機關與內部單位間為了處理公務,溝通意見,而使用一切記錄之資料。 ․凡處理與公務有關之文書均可稱為公文。 ․只要與公務有關不問其為公務員或非公務員所製作。 ․公文之發文者或受文者必須有一為機關。 ․人民是指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行政程序法§21、 §22) ․法人團體為依法登記,具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團體

  4. 內部公文與外部公文 □內部公文-對內意見表示之公文 ․即機關內部溝通時所使用之文書。 ․如:簽、報告、便箋、會議紀錄、公務電話紀錄、手令、手諭。 □外部公文-對外意見表示之公文 ․即機關行文至其他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之文書。 ․如:令、呈、咨、函、公告、書函、開會通知單、箋函、說帖、新聞稿、公開信。

  5. 公文結構-整體結構(行款) 本別(16號字)                   檔 號:(10號字)                      保存年限:(10號字) 機關全銜(文別)(20號字,置中)(會銜公文機關排序:主辦機關、會辦機關) 機關地址:(12號字)(會銜列主辦機關,令、公告不須此項) 承 辦 人:○○○(12號字) 電  話:(02) ○○○○-○○○○(12號字) 傳  真:(12號字) 電子信箱:(12號字) 郵遞區號□□□□□(數字依郵局規定) 地址:(12號字) 受文者:(令、公告不須此項)(16號字) 發文日期:(12號字) 發文字號:(12號字)(會銜機關排序:主辦機關、會辦機關) 速別:(12號字)(令、公告不須此項)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12號字)(令、公告不須此項) 附件:(12號字)(令不須此項) 本文:(16號字)(令:不分段。但人事命令可例外。公告:主旨、依據、公告事項三段式。函、書函 等: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 正本:(12號字)(令、公告不須此項) 副本:(12號字)(如有含附件者,方要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 署名或蓋章戳 (不限號字) 會銜公文:按機關排序蓋用機關首長簽字章 令:蓋用機關印信、機關首長簽字章 公告:蓋用機關印信、機關首長簽字章 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 平、下行文-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書函、一般事務性之通知等:蓋機關(單位)條戳 頁碼(10號字)

  6. 公文結構-本體結構(本文)

  7. 公文結構-本體結構(本文) 起 引據(事實) 承 申述(原因) 因果關係法 轉 □本文之形式結構 ■函-主旨、說明、辦法 ■簽-主旨、說明、擬辦 ■公告-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本文之內容結構 ■本文內容結構 ■主旨段=起首語+本案主要意旨+期望語 ■說明段=引據+申述+歸結(一般情形或實務上使用) ■說明段=事實+原因+結果(特殊情形或考試時使用) ■辦法段=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歸結(結果) 合

  8. 公文製作的五把鑰匙 □公文統一用字用語表 ․起首語․稱謂語․引述語․經辦語 ․准駁語․請示語․期望語․抄送語 ․附送語․結束語 □法律統一用字表 □法律統一用語表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標點符號用法表

  9. 公文程式條例(一) 第2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其他公文包括: 1.書函2.公務電話紀錄3.會議文書(開會通知單、開會議程、會議紀錄) 4.手令或手諭5.簽6.報告7.箋函或便箋8.聘書9.證明書 10.證書或執照11.契約書12.提案13.紀錄14.節略15.說帖 16.定型化表單

  10. 公文程式條例(二) 第5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申請書、陳情書) 第6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第7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94年1月1日起) 第8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公文之基本要求)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正本-直接作為;副本-間接知悉) 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附件:1.……2.……) 第11條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騎縫章或職名章)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行程法§19行政協助、§21、22當事人能力、 §67-91送達)

  11. 公文程式類別(一) □令、呈、咨、函、 公告、其他公文。 □其他公文— □公務性質公文— • 書函 • 公務電話紀錄 • 公務性質公文 • 開會通知單 • 手令或手諭 • 簽 • 報告 • 箋函或便箋 • 聘書 • 證明書 • 證書或執照 • 契約書 • 提案 • 會議紀錄 • 節略 • 說帖 • 定型化表單 • 電子郵件 • 新聞稿 • 公開信

  12. 公文程式類別(二) □令-使用時機 ■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之法律(法、律、條例、通則)、地方自治機關制定並公布之(自治條例) ■由行政機關訂定相關首長發布法規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 則) ■一般行政規則(注意事項、作業規定、處理原則、方案、須知、要點、簡章、簡則)等以函檢發。 ■發布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機關發布人事命令(任免令、遷調令、獎懲令、考績令) □令-製作方法 ■令=(制定、修正、廢止)+法律名稱+公布之 令=(訂定、修正、廢止)+法規命令名稱+附法規命令名稱(另列縮1格書寫)。 ■人事命令:總統之人事任免令採不分段; 其他機關之常任文職人員採二段式=主旨+說 明。 ■解釋性令=核釋+法規名稱+法條+定義+解釋 ■令應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印信蓋於發文字號及令文內容之間右上方,首長職銜簽字章蓋在最後。

  13. 公文程式類別(三)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呈就是「送上」、「奉上」之意,故呈文屬上行文。 ■受文者為總統,為示尊敬應挪抬(即空1格);受文機關書「總 統」,不書「總統府」。 ■呈文採用=主旨+說明+辦法(建議、請求)三段式製作。 ■主旨=起首語(用呈請或恭請)+本案主要意旨+期望語(恭請 睿 鑒、敬請 鑒核)。 ■署名及用印=機關全銜+職銜+姓名+蓋職章。 應更正為:呈之署名及用印=機關首長職全銜+姓名+蓋職章 ■對總統用「簽」或「箋」時,應正名為「簽呈」或「箋呈」; 但對自己之機關首長或長官則使用「簽陳」或「敬陳」。

  14. 公文程式類別(四)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咨就是「咨詢」、「商咨」之意,因雙方均具民意基 礎,故咨文屬平行文。 ■立法院對總統咨文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製 作。 ■總統對立法院咨文採用:「條列式」或「敘述式」。 ■總統對立法院咨文文末署名與用印,僅蓋用總統簽字 章。(即總統○○○) ■立法院對總統咨文文末署名與用印 =立法院+院長+○○○+職章

  15. 公文程式類別(五) □函—各級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下行函—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上行函—下級機關對所屬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平行函—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斜行函—不同級機關且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申請函—民眾對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16. 公文程式類別(六)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 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使用。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17. 公文程式類別(七)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絡、洽詢、通知等經電話通話後,發話人將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 報告、請示、要求、建議時使用。 □報告 ●機關所屬人員以書面陳述事實真相或偶發事件,請求上 級瞭解或協助解決問題時使用,如調查報告、研究報 告、 評估報告等。 ●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述、請求時使用,如在 職進修、國外旅遊、申請調職、退休、核發證明、預支 薪資等。

  18. 公文處理流程圖

  19. 公文簽辦方式

  20. 簽之製作方法(一) □簽之使用時機 ․機關承辦人員對長官有所報告、請示或要求時使用(大簽) ․機關承辦人員,基於本身職責對一件公務提出個人意見、構想, 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時使用(便箋) ․機關承辦人員接到來文簽辦時使用(小簽) □簽之製作方式 ․三段式=主旨+說明+擬辦 ․二段式=主旨+說明;主旨+擬辦 ․一段式=主旨 ․條列式=一、二、三……(依引據、申述、歸結的要旨條列表達, 期望語置於最後)

  21. 簽之製作方法(二) □大簽(制式簽、規格簽) 凡案情較重要與複雜或因業務需要而主動簽辦案件,須用簽之制式用紙。 ․三段式簽—三段式結構「主旨」、「說明」、「擬辦」。 ․條列式簽—於「簽」字之下,緊接著以條列式一.二.三…等敘述。 □小簽(簡簽) 凡案情較簡單或對來文之處理案件,不使用制式用紙,僅直接於來文空白角落處,以條列式或敘述式簽辦處理意見。 ․角簽 一般存參(存查、副本)或案情簡單之文件,直接於來文第1頁空白角落處,以條列式或敘述式簽擬處理意見。 ․便簽(便箋) 凡簽擬意見無法於來文中空白處撰擬時,可使用便條紙以「便箋 」 「便簽」 、 「簽稿會核單」或「簽辦單」簽擬後,置於來文之上,上角訂妥並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後送判行。

  22. □大簽之種類 ■內部簽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之簽(又稱為內簽) ●屬於簽給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或首長裁示之簽,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敬陳○○長官」字樣。 ■外部簽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又稱為外簽) ●屬於對外發出之上行文,文末用「敬陳oo長官」字樣,如有正副首長,排列順序依位階之低高而上下排列,且不書其姓或名字。有幕僚長者後加「轉陳」。 ●外部簽宜比照一般文稿處理,即簽經首長裁示後另行繕發,並編列發文日期及字號,按一般發文程序辦理,原簽之稿則予存檔備查。 簽之製作方法(三)

  23. 簽之製作方法(四) □大簽的本文結構 主旨:起首語+本案主要意旨+期望語 (有關、關於、為辦理、簽擬、敬陳)+本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引敘語或引述語)-引據 ‧手諭(奉交下)‧會議提示‧業務需要‧來文機關及文號 ‧事實‧計 畫‧方案‧報導 二、陳述現況及問題(申述) 三、分析利弊因素(申述) 四、承辦單位見解(歸結) 五、如需動支經費,請列明預算科目及數額 六、如有補充說明或需其他單位配合請列明 七、如有附件請列明附件名稱及份數 擬辦: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本○○案於奉 核後,將如何……辦理)

  24. 大簽主旨的結構 ■主旨:什麼事+如何做(不分項,50-60字內敘畢) ■主旨:起首語+本案主要意旨+期望語 大簽主旨的作法 ■主旨:有關「……」一案,簽請 核示。 ■主旨:為辦理「……」一案,簽請 核示。 ■主旨:敬陳「……」計畫,簽請 鑒核。 簽之製作方法(五)

  25. 大簽的起首語 ■有關 ■關於■為辦理 ■敬陳 大簽的期望語 簽請 鑒核(簽報長官瞭解並作決定) 簽請 核示(提出擬辦意見給長官核定) 簽請 鑒察(將辦理情形簽報長官瞭解) 簽請 鈞閱(檢陳有關資料,請長官過目) 簽請 核閱(檢陳有關資料,請長官過目) 簽請 鈞參(提供長官參考) 簽之製作方法(六)

  26. 大簽的說明結構 說明: 一、首先敘明來文機關及文號(如無來文,則說明簽本案的主 要目的或依據),其次說明來文主旨或緣由及訴求。(引據) 二、陳述事實現況或問題。(申述) 三、利弊因素分析及法規依據。(申述) 四、提出承辦單位見解及如何辦理,如需動支經費,其預算科 目及數額。(歸結) 五、其他補充說明。 六、檢附相關附件及參考資料。(附件) 簽之製作方法(七)

  27. 大簽的擬辦作法結構 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即提出本案之具體處理方式),供長官核裁。 ●擬辦:是否可行+擬請 鈞長核示。(錯誤) ●擬辦:本案於奉 核後+將如何處理。(正確) ●擬辦:本計畫於奉 核後+將如何處理。(正確) ●擬辦:奉 核可後+將如何處理。(正確) 簽之製作方法(八)

  28. 簽之製作方法(九) • 大簽的擬辦作法舉例 • ■擬辦:本案於奉 核後,函報縣府核轉交通部申請經費補助。 • ■擬辦:本計畫(方案)於奉 核後,影印分送各課室遵照辦 • 理。 • ■擬辦:奉 核可後,發函請各部會、縣市政府派員參加。 • ■擬辦:奉 核可後,發函該公司於00年00月00日前辦理簽訂 • 契約手續及繳納履約保證金,違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 101條第1項第7款予以處分。

  29. 簽之製作方法(十) • 條例式簽的製作結構(大簽與小簽適用) • 應先「敘明案由」+再就「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最後「提出擬辦意見」。 • 應本著「引據+申述+歸結」之要旨用一、二、三的條列方式來表達。 • 條列式之簽是用空白角落或A4空白紙來簽辦,故無主旨,因之其期望語或目的語多置於簽之結尾處。

  30. 公文簽辦(小簽)製作要領 擬: 一、案情來源(如:本案係……) 二、問題關鍵(如:案查……) 三、法令依據(如:查依據○○法第○條規定……) 四、事實理由(如:經查……) 五、可能產生之作用及影響(如:惟……) 六、承辦人意見(如:奉 核後……『將如何辦理』) 七、請求語(如:敬請 核示) 簽辦之製作方法(一)

  31. 存查案件之簽辦舉例 擬: 一、本案係經濟部函請各縣、市警察局 加強巡邏查察盜採砂石案。 二、本文係副本,陳 閱後存查。 簽辦之製作方法(二)

  32. 工程驗收案件之簽辦案例 擬: 一、本案係○○公司函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 二、查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限 期辦理驗收。復查本項工程合約書第19項亦訂定:乙方(承 包商)於工程完成時,應即通知甲方(本府);甲方於接獲乙 方前項通知時,甲方應於15日內初驗。 三、另查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四、擬訂於○月○日上午9時整辦理驗收,請核派主驗人員,並 請政風室、主計室配合會驗及監驗。 五、謹請 核示。 敬會 政風室  主計室 簽辦之製作方法(三)

  33. 工程付款案件之簽辦案例 擬: 一、本項工程已派員驗收,並經政風室、主計室配 合會驗及監驗完成,承包商○○公司均依照合 約辦理。 二、擬同意驗收通過。 三、於奉 核後函請承包商依本合約第24項付款辦 法之規定,繳交保固切結書,除保留工程總價1% 做為工程保固金,於保固期滿發還外,其餘尾款付清。 敬會 財政局  主計室 簽辦之製作方法(四)

  34. 便箋(便簽)之使用時機 來文文面已布滿文字,致無法使用空白角落簽辦時 簡單案情之簽辦 會簽時,另表示意見 致送通知或文件時 便箋之製作結構 敘明案由 相關事項逐一說明 擬辦意見 簽辦之製作方法(五)

  35. 便箋製作範例 便箋 於○○課 一、本案係○○社區發展協會函請補助經費新臺幣 00元,以利辦理社區觀摩聯誼活動。 二、經審核該協會辦理該項活動,對推動社區總體 營造並無實質助益。 三、復查本所未編列是項預算,故無法核撥經費。 四、擬奉 核後婉復。 簽辦之製作方法(六)

  36. 簽辦之製作方法(七) • 便簽製作範例 承辦人 股 長 主任秘書 核稿人員 局長(乙) 科 長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7. 簽稿會核單簽擬、蓋章方式參考範例1 臺南市政府 簽稿會核單 簽辦之製作方法(八) 科員0 0 0 副局長0 0 0 11291000 11291020 科長0 0 0 局長0 0 0 11291010 11291030 科員0 0 0 11291100 科長0 0 0 11291110 副局長0 0 0 局長0 0 0 11291130 11291120

  38. 簽稿會核單簽擬、蓋章方式參考範例2 簽辦之製作方法(九) 科員0 0 0 科長0 0 0 主任秘書000 副處長0 0 0 處長0 0 0 11291150 11291205 11291145 11291200 11291155

  39. 簽辦之製作方法(十) • 簽辦單核章範例 • 新北市政府○○局 簽辦單 ○○科 ○○科 ○○科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股 長 股 長 主任秘書 股 長 股 長 核稿人員 局長(乙) 科 長 科 長 科 長 科 長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決行者簽名押日期)

  40. 簽辦之製作方法(十一) • 決行者之批示語

  41. □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出抉擇之依據。□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出抉擇之依據。 □稿—為擬發公文之草本,撰擬後應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簽稿之撰擬方式: —先簽後稿 —簽稿併陳 —以稿代簽 簽稿之製作方法-概述

  42. □制(訂)定或修正或廢止法令、政策或重大興革、尚無結論、重要人事,或其他須先行簽請核示之案件,應先簽准後,再依簽辦公文稿發文。先簽後稿之案件種類如下:□制(訂)定或修正或廢止法令、政策或重大興革、尚無結論、重要人事,或其他須先行簽請核示之案件,應先簽准後,再依簽辦公文稿發文。先簽後稿之案件種類如下: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重要人事案件。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應於稿面加註「先簽後稿」 簽稿之製作方法-先簽後稿

  43. □文稿內容須另作說明或析述,依法准駁而案情特殊,或限期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此時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情,據以判發,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稱為簽稿併陳。簽稿併陳之案件種類如下:□文稿內容須另作說明或析述,依法准駁而案情特殊,或限期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此時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情,據以判發,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稱為簽稿併陳。簽稿併陳之案件種類如下: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應於稿面加註「簽稿併陳」 簽稿之製作方法-簽稿併陳

  44. □案情簡單,文稿內容已明,勿須另作說明,或例行承轉之案件。此時直接辦稿陳核判後繕發,不須另行上簽者,稱為以稿代簽。以稿代簽之案件應在來文註明「以稿代簽」後承辦員蓋章即可,兩紙並陳,公文稿依程序陳核判發。其種類如下:□案情簡單,文稿內容已明,勿須另作說明,或例行承轉之案件。此時直接辦稿陳核判後繕發,不須另行上簽者,稱為以稿代簽。以稿代簽之案件應在來文註明「以稿代簽」後承辦員蓋章即可,兩紙並陳,公文稿依程序陳核判發。其種類如下: ●一般案情簡單案件。 ●例行承轉之案件。 □應於稿面加註「以稿代簽」 簽稿之製作方法-以稿代簽

  45. □稿本-為對外發文前所撰擬之草稿,經簽署、核判、發文後所留下之公文稿,置於文別後,以夾註號填(稿)字,字體大小以標楷體20號字。簽署以機關首長職銜之右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即(姓+○○) 。 □正本-指發文給直接作為或必須回應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列為正本。本別原則免列出,如欲列出,置於文面最左上方,字體大小以標楷體16號字。發文時須用印或蓋章戳。 □副本-指發文給間接相關或必須暸解本案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列為副本,置於文面最左上方,字體大小以標楷體16號字。發文時須用印或蓋章戳。 本別之製作方法(一)

  46. □抄本-指其他機關或承辦單位如擬作為參考或留供查考時列為抄本,毋庸蓋印信或章戳,故無須於正、副本欄位下另列抄本款。但須註明於文面最左上方,字體大小以標楷體16號字。□抄本-指其他機關或承辦單位如擬作為參考或留供查考時列為抄本,毋庸蓋印信或章戳,故無須於正、副本欄位下另列抄本款。但須註明於文面最左上方,字體大小以標楷體16號字。 □影本-指將正本或副本影印留作查考,毋庸蓋印信或章戳,但須由使用人於文面空白處加註「本影本與正(副)本相符」後,蓋私(職)章確認。 本別之製作方法(二)

  47. 檔號與保存年限之製作方法(一) 檔號與保存年限上下並列、冒號對齊,如: 亦得以表格形式製作,如: 檔號與保存年限置於公文版面右上方,上方與「本別」齊,右方以冒號距最右6公分處。 檔  號: 保存年限:

  48. 檔號與保存年限之製作方法(二) □檔號之組成包括: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中間以斜線間隔。如:101/0030/1/2/3。 □保存年限區分為:永久保存、30年、25年、20年、15年、10年、5年、3年及1年。 □檔號與保存年限於冒號後留空,以供收文機關結案歸檔時填寫。 □檔號與保存年限以電腦標楷體10號製作。

  49. 發文機關全銜之製作方法 發文機關要標明全銜,不得用簡銜。 發文機關全銜置於文首中央位置,置中,字體放大(20號標楷體)。 會銜公文之全銜,由左而右,先主辦後會辦,中間加頓號。 機關全銜較長,如一列無法敘畢,得以二列平均置中。 機關全銜字型用大寫,不得用簡寫。 總統名義對外發文應標為「總統 令」或「總統 咨」。(憲法§37: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總統府對外發文應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對外發文標為「總統府秘書長 錄令通知」。 人民之申請函或陳情書僅標為「申請函」或「陳情書」即可。

  50. 文別之製作方法 □文別為—令、呈、咨、函、公告、書函、簽及開會通知單。 □文別置於發文機關全銜之後,中間留間距,字體放大(20號標楷體) 。 □總統 令 □立法院 咨 □臺灣臺南高等法院檢察署 函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