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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 二)

第 7 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 二). 一、民法. 1 . 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法国支系 : 直接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国家。比利时、卢森堡和多米尼加 在法国民法典影响下制定民法典。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美国露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秘鲁、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墨西哥、玻利维亚。 德国支系 : 瑞士、奥地利、波兰、希腊、土耳其、日本、泰国、巴西、旧中国。. 一、民法. 2. 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的比较 (1) 法国民法比德国民法有更多的日尔曼要素。 如善意取得、婚外子的认知、亲族的继承权等。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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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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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7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二)

  2. 一、民法 1 .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 法国支系: • 直接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国家。比利时、卢森堡和多米尼加 • 在法国民法典影响下制定民法典。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美国露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秘鲁、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墨西哥、玻利维亚。 • 德国支系: • 瑞士、奥地利、波兰、希腊、土耳其、日本、泰国、巴西、旧中国。

  3. 一、民法 2.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的比较 (1) 法国民法比德国民法有更多的日尔曼要素。 • 如善意取得、婚外子的认知、亲族的继承权等。 • 原因 • 法国:曾进行过习惯法的汇编、1510年巴黎习惯法。 • 自然法学派的影响。 • 德国:没有进行过有组织的习惯法汇编;大学里开展了深入的罗马法研究和教育。 (2) 法国民法典在拿破仑的指导下,由资产阶级的代表――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起草,而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大学教授立法,其时德国还处于以普鲁士帝国为中心的邦联时期。

  4. 一、民法 2.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的比较 (3)在结构形式上不同。 •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盖尤斯以及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的人、物、诉讼的三分法。 • 第1编:家族法、婚姻法、后见法;第2编:物权法;第3编债权法、继承法。 • 第1编:自由平等的原则;第2编:所有权的原则;第3编:契约自由的原则 • 德国民法典由总则、债权、物权、亲族、继承的5编构成,即潘德克顿体系。在体系论的支配下,实现了彻底的抽象化。 • 第1编总则和每一编的总则是其特征。 • 抽象化的典型是“法律行为” • 财产法和家族法截然分开也是抽象化的表现

  5. 一、民法 2.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的比较 (4)在法律用语上不同。 •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生动明朗但有暧昧之嫌,德国民法典的语言精确,但过于难解。 • 法国民法典312条:夫妻,负相互忠实、救援、帮助的义务。 • 德国民法典1353条:夫妻负相互维护婚姻生活共同体的义务。 • 法国民法典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德国民法典241条:基于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一项给付。

  6. 一、民法 2.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的比较 (5) 特征性的制度不同。 • 法国法系:夫妇财产制、权利滥用、直接诉权、债权人代位权、利益专用诉权(带有不当得利性质的诉权)、无过失侵权行为责任、无因管理等。 • 德国法系:一般条款、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合同缔结上的过失、行为基础论、不当得利制度的整体性、土地登记册等。

  7. 二、商法 1.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 • 法国商法典:1807年颁布。4编共648条。在拿破仑指导下制定,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先河。 • 德国商法典:1897年颁布,1900年同民法典同时生效。4编共905条。

  8. 二、商法 2.法国商法法系和德国商法法系 • 法国商法法系: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特征。 只要行为活动属于商行为、其行为人就是商人,则适 用商法。 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巴西、阿根廷等。 • 德国商法:属人主义和主观主义。 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则适用商法,若非商人为之则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 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清末的中国。 3. 民商合一模式 • 1907年瑞士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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