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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臺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論壇. 水源保育與回饋 制度 現況與癥結. 報告人:陳起鳳 助理教授. 主辦單位:臺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2010 年 06 月 30 日. 圖片來源: www.taiwantravelmap.com/albumpicnevin....=3&kind=1. 簡報大綱. 論壇緣起與目的 過去-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 現在-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未來-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討論與建議. BACK. 人為問題. 民眾抗爭反彈 回饋政策民眾不清. 地方. 法規、制度修正. 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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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論壇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現況與癥結 報告人:陳起鳳 助理教授 主辦單位:臺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2010年06月30日 圖片來源:www.taiwantravelmap.com/albumpicnevin....=3&kind=1

  2. 簡報大綱 • 論壇緣起與目的 • 過去-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 • 現在-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未來-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 討論與建議

  3. BACK 人為問題 • 民眾抗爭反彈 • 回饋政策民眾不清 地方 法規、制度修正 法規問題 • 土地受限補償金尚需檢討 • 長期管制卻一次發放? 民眾 管理問題 • 地方中央不同調 • 跨行政區的經費分配 論壇緣起與目的 永續水資源 Goal Goal Problem Approach And Solve

  4.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1/3) 民國68 年 大台北水源特定區 (都市計畫法) 民國64 年 百拉卡水質水量保護區 全國上百處水質水量保護區 劃定保護區土地使用限制 陳情! 抗爭!

  5.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2/3) • 台北水源特定區 • 減免土地增值稅等稅賦 • 協助地方建設經費(85~94年) • 經費支用: • 環境、教育設施改善、社會福利及民俗活動。 • 公共設施。 • 其他有關促進地方發展之建設項目。

  6. BACK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3/3) • 全國保護區(95年~)-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水價附徵每度0.5元) 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事項 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水資源涵養保育的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健保及水電費等回饋事項 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補償金事項 原住民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供緊急使用的準備金 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相關費用事項 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必要執行事項 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自來水法第12條之2

  7.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制度建立不易,至今將滿5年,應適時回顧檢討修正 • 經費是否足夠 • 各支用項目經費分配不平衡 •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成效不彰 • 經費與制度的運用缺乏效率與控管

  8.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水價附徵每度0.5元,經費是否足夠? • 受限程度大,而回饋補償經費不夠 • 經費依取水量決定,低取水量地區經費較少 • 部份保護區的經費無法負擔水費減半的費用及必要支出 • 辦理土地受限補償的經費不足 • 現階段無法增加經費來源,則應修正制度達到公平

  9. 水資源作業基金行政費(1.5%) 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93.5%) 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 (100%) 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 (3.5%) 年度計劃經費 (90%) 代徵單位手續費 (5%)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8款支用項目,經費分配是否平衡? • 經費運用有偏向回饋的情形(以台北水源特定區為例)

  10. 台北水源特定區四鄉一市96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比例台北水源特定區四鄉一市96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比例 自來水法第12條之2 第一款-保育 第二款-回饋 第八款-公益 其他款項

  11.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問題意識:偏重於公共福利的回饋事項,而忽略土地受限補償與水源保育 • 是否該訂定經費分配比例或優先順序? 保育工作 公共福利

  12.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協建經費:台北水源特定區的經驗,支用項目主要用於社會福利上(回饋)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由每度0.2元提升至0.5元,並在自來水法中的支用項目增加水源保育的精神(保育) • 如要訂定比例,則該如何分配? • 保育、回饋、土地受限補償並重 • 保育、土地受限補償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 經費已嫌不足,且各保護區狀況不同,分配比例難以靈活運用

  13.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成效不彰 • 保護區共計113處,受限面積約佔全國25% • 制度的宗旨是「受惠者付費,受限者補償」,但受限的土地卻一直未有補償 • 制度的問題?經費的問題?

  14.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檢討現行土地受限補償制度(1/2) • 發放要件 • 原發放基礎為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的6、7、8款 • 其他被排除的款項無充分排除理由,是否應擴大補償的範圍 • 補償係數 • 現行非都市補償係數,丁種建築用地係數低於甲、乙、丙種用地(百分之六) • 丁種建築用地實際用地價值高,其補償係數應同為百分之六甚至更高

  15.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檢討現行土地受限補償制度(2/2) • 發放對象 • 發放對象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 受損對象與受補償之人或不相同,如相關權利人,則有失公平 • 發放次數 • 一次全部發放為原則,土地轉手後可能造成補償不公 • 目前經費不足,是否以分次發放為原則

  16.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經費與制度的運用缺乏效率與控管? • 目前計畫經費的提報是尊重地方民意 • 但如果…… • 專戶運用小組運作不良、 • 跨行政區經費分配不平、 • 經費使用帳目不清、 •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成效不彰、 • 經費缺乏管控等等……

  17.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是否有更好的控管制度? • 依自來水法規定,是由中央主管委辦地方政府辦理 • 可能的方案 • 由中央主管派員查核 • 當地方該作為而無作為時,可由中央代行處理 • 涉及地方民意的回饋事項等,尊重地方民意由地方辦理,土地受限補償及水源保育事項則由中央辦理 • 其他?

  18. BACK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 經費分配增列其他分配因子的空間 • 目前各地區經費分配依據土地面積與人口比例 • 水庫所在地或淹沒區是否可增加分配 • 大埔鄉(曾文水庫)、三彎鄉(永和山水庫)部份面積位於水庫淹沒區內,居住人口較少,土地利用受其他法規(水土保持法等) 的限制 • 其他可考量的分配因子?

  19. 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 問題意識: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相應行政任務調整應如何變動? • 目前:直轄市中僅有高雄市的小港區位於保護區內 • 未來:地方制度法改制後,縣市政府合併,被合併成直轄市的鄉鎮將改制為區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20. 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 水質水量保護區事務屬中央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委辦事項之執行主體為地方自治團體 • 鄉(鎮、市)公所,不但具有自治法人地位,擁有獨立自主事權與財政權外,自行編列預算由代表會議決,並可制定自治法規與自治規則

  21. 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 相對而言,區公所並非地方制度法中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 • 目前因只有高雄市小港區1直轄市單位在保護區內(鳳山水庫保護區),暫時比照其他鄉(鎮、市)辦理 • 但縣市合併後,將有24個保護區位於直轄市內 • 區公所不屬於自治法人,除適法性問題外,區公所本身亦沒有民意基礎(無區代表等),無法透過民意加以監督

  22. 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 若改以直轄市政府為提報單位: • 可透過地方議會監督與管理 • 由直轄市政府直接提報計畫,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且程序透過行政程序法的監控,將有助於透明化、制度化的管理 • 如遇到不同水質水量保護區位處於同一直轄市下,也可透過地方行政機關的機能,對於爭議事項加以調控 • 對於中央政府而言,亦較能釐清責任歸屬,可直接加以監督制衡,而非像以往一般,與地方政府對於鄉鎮市提報計畫之事項相衝突 • 可能產生的問題或其他建議方案?

  23. 地制法改制後位於直轄市轄區的保護區(1/2)

  24. 地制法改制後位於直轄市轄區的保護區(2/2)

  25. 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 若直轄市內保護區以直轄市政府辦理,則其他縣市是否需要比照,由縣市政府統籌? • 保護區多為跨行政區、部份為跨縣市 • 受限程度相同的不同保護區,其所得回饋金額不同,無法反映實際上其所受到的影響,而出現不平等的情況 • 若同一縣市的各保護區間回饋費可以流用,如風災等重大災害時,可讓經費運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6. 跨縣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7. 討論與建議 • 由法治面的修正強化制度的運作與公平性 • 如何分配保育、回饋、土地受限補償的比例 • 地制法修正後,直轄市(五都)的經費運用方式 • 制度健全,並增加實務面的技術操作 •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作業標準程序化 • 水資源保育工作的落實 • 維護民眾的生存權,使水資源能永續發展!

  28. Thank You! 歡迎大家踴躍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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