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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 專業科目: 保險法規、保險實務. We Care Your Dreams. 保護您的夢想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2008 / 11 修訂. 考試科目剖析. 參考書籍: Ø 財產保險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教材( 95 / 10修改五版 ) Ø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題庫( 96 / 06 修改). 考題剖析(單選 1,734 題). 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理論 & 財產保險法規. 危險 及 危險管理. 危險的基本概念 Ø 定義:損失發生的 不確定性 Ø 種類: 純損危險 、投機性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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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專業科目:保險法規、保險實務產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考前講座專業科目:保險法規、保險實務 We Care Your Dreams 保護您的夢想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2008/11 修訂
考試科目剖析 • 參考書籍: Ø財產保險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教材(95/10修改五版) Ø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題庫(96/06修改)
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理論&財產保險法規
危險及危險管理 • 危險的基本概念 Ø定義: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Ø種類:純損危險、投機性危險 Ø危險因素:實質性、道德性、怠忽性危險因素 • 危險管理措施 Ø危險控制型:降低或控制損失之頻率與幅度 避免危險、損失預防、損失抑制、非保險轉嫁 Ø危險理財型:損失自留、保險轉嫁
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Ø損失頻率= 理賠次數 / 保險單位數 Ø損失幅度= 損失總額 / 理賠次數 損失幅度(大) 保險轉嫁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避免危險 非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頻率(小) 損失頻率(大) 損失自留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自留 保險轉嫁 損失預防 損失抑制 損失幅度(小)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1 •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 險發生後亦同…… • 保險利益原則-需為適法的、財產上的、確定的利益 Ø保險利益發生原因: 1.基於財產權 3.基於有效契約 2.基於法律賠償責任 4.基於期待利益 Ø何時需具備保險利益:損失發生時
財產保險基本原則-2 • 損害補償原則 & 代位求償原則 甲車(投保車體險)遭乙車追撞,乙賠償甲1萬元,甲接受後又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賠付甲後,向乙代位求償1 萬元,乙聲明異議,保險公司轉要求甲返還1萬元(不當得利) Ø甲僅能因遭受損害而獲得補償,不能因此而獲得不當得利。 Ø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乙行使代位求償權。 • 主力近因原則-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果關係) 甲車投保乙式車體險,於颱風期間將車停放於高架橋上,遭墬落之招牌擊損,可否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Ø不可以;因主力近因為颱風,需加保颱風洪水險才可理賠。
保險的定義(保險法第一條) • 保險: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 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1.當事人:要保人(交付保費) & 保險人(賠償責任) 2.關係人:被保險人(損害客體) & 受益人(求償主體) 3.輔助人:經紀人 & 代理人 & 公證人 & 業務員 Ø保險是一種?-- (1)契約(2)行為(3)賠償(4)事故 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屬代理及普通代理(代理2家以上) Ø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業務員管理規則
影響保險契約效力的情形 • 無效:自始、當然無效 • 終止:自終止後不生效力(退保) • 撤銷:溯及不生效力(需有法定原因) • 解除:溯及不生效力(契約約定原因) Ø除斥期間:契約解除權消滅期間(保險法64條Ⅲ) 1.自知悉有解除之原因起 - 1個月 2.自契約訂定起 - 2年(壽險自殺條款)
保險金額相關問題 • 保險價額: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應扣除折舊) • 保險金額: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負擔賠償的最高責任限額 Ø超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多繳保費無實質效益 Ø不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比例折賠 Ø足額保險:保險價額=保險金額 最適當 • 定值保險:投保時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並依此約定 價值為基準計算賠償,例如汽車保險。 • 不定值保險:投保時未約定價值,須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 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例如火災保險。
危險通知& 危險增加通知 • 危險通知義務- Ø保險法第58條:知悉後5日內通知。 Ø海商法第149條:知悉危險發生後,應即時通知保險人。 Ø海商法第151條:自收貨後1個月內不為危險通知,視為 無損害。 •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Ø危險增加係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 Ø危險增加非因被保險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 例1:家住1樓之住宅,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例2:家住在3樓之住宅,因1樓住戶將前方改為小吃店,後方當住家。
火災保險 請參考附件火災保險相關數字彙整資料 • 火災的要件: 1.實質的燃燒(燃燒、灼熱、火焰) 2.火力超出一定範圍(惡意之火:地毯上的火) 3.意外與不可抗力原因
火災保險保險標的 Ø住宅火險自動涵蓋動產,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額之30%,最高限50萬。 Ø住宅火險保障內容包括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1)每一個人體傷 25萬(2)每一個人死亡50萬(3)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4)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最高50萬(5)保險期間最高1,000萬。 Ø第三人責任險自負額:每一事故體傷2,000元∕每一事故財損1萬元。
火災保險保險費 • 火災保險基本費率訂定基礎,主要依據建築物: 1.使用性質:住宅、宿舍(住火);工廠、商店…(商火) 2.建築等級:特一、特二、頭等、二等、三等(共五級) • 高樓加費:被保險建築物總樓層數 1. 15~24層(或50公尺以上):加費10% 2. 25層以上(或90公尺以上):加費15% • 巨大保額: 1.同一法人之火險財產保額50億以上 2.同一法人單一保險標的地址之火險財產保額30億以上。
火災保險附加險 1.地震險 7.第三人責任險 2.颱風及洪水險 8.機動車輛碰撞險 3.爆炸險 9.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4.水漬險 10.恐怖主義險 5.竊盜險 11.營業中斷險 6.煙燻險 12.罷工、暴動、 民眾騷擾及惡意破壞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保險標的: Ø只保建築物,不含動產 Ø建築物全損或鑑定全損才理賠 • 保險金額:NT$120萬(臨時住宿費用NT$18萬) • 保險費:NT$1,459 • 承保範圍: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火災保險理賠方式 • 住宅火險建築物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x • 60%共保原則:住宅火險建築物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60%以 上即視為足額保險,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賠償之規定。 保險金額 重置成本 x 60%
汽車保險 • 汽車(公路法第二條):指在公路上及市區道路上, 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 「全險」是「全部理賠」or「全不理賠」? • 汽車保險三大主險: Ø車體損失險(車損險) Ø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Ø第三人責任險(強制險)
費率自由化& 保險費 • 分三階段、每階段3年、自91.4.1開始實施 • 保險費=純保費+附加費用率(總量管制) • 附加費用率:車損險32.5%、第三人責任險32.5%(原32.7%) • 從人因素係數: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 • 年齡、性別係數:
汽、機車強制險保障內容 • 責任基礎:限額無過失責任 • 保障對象:車禍事故之「受害人」 • 受 害 人:不包括「單一事故」之駕駛人 • 單一事故:事故僅涉及一車(非對撞事故) • 每人傷害醫療、殘廢、死亡保險金合計以170萬為限。 • 同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內均無最高額之限制。
汽、機車強制險理賠範圍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診療費用:全民健保給付之部分負擔 3.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 • 殘廢給付: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最高150萬 •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150萬(94.03.01) • 問題:可否使用「副本收據」請求醫療費用? 可檢附收據副本或影本,但需加蓋醫院戳章並載明「與 正本相符」或「與正本無誤」等字樣。
強制險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Ø甲騎機車搶奪婦人皮包,於逃避警方拘捕時,遭大貨車 撞斃,家屬可否請求強制險理賠? • 被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 2.從事犯罪之行為。 • 請求權人如有數人,其中1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 行為時,應扣除該1人或數人應得部分,而僅就餘額給 付予其他請求權人。
強制險得追償事項 Ø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公司仍應 先理賠,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 酒醉駕車:吐氣(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測值超過標準。 • 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麻醉藥品…等而駕車者 • 故意行為所致者。 •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 • 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無照駕駛、越級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請求原因: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 2.事故汽車為未被保險汽車(未投保強制險)。 3.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使用之汽車(贓車)。 4.事故汽車為無須投保強制險者(農耕車)。 • 請求範圍: 限於強制險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但需扣除: 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得賠償之部分。
強制險相關特別規定 • 未投保強制險罰責: 1. 機車:NT$1,500~3,000。 2. 汽車:NT$3,000~15,000。 • 未投保強制險而肇事罰責: NT$6,000~30,000;扣留牌照。 • 受益人「直接請求權」。 • 死亡事故:保額1/2「暫時性保險金」給付。 • 依強制險規定給付之保險金,如未特別約定時,視為損 害賠償金額(和解金)之一部分。
第三人責任險 • 責任基礎: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 承保範圍/保險金額: 1.傷害責任險:強制險理賠不足時 Ø每一個人傷害 Ø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2.財損責任險: Ø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 • 賠款紀錄係數:分成19等級(-30% ~ +150%) 1.賠款紀錄:依過去所有肇事紀錄推算,並以前一年度 保費之等級調整其保險費。 2.一年無肇事保費-10%、每肇事1次保費+30%。
自用車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定義 •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撞到丙車,保 險公司於賠償丙車後,可否向乙追償? Ø不可以;因乙為附加被保險人。
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險 •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 + 乘客責任險(駕駛人以外 上、下或乘坐被保險汽車之人)/依行照記載人數投保。 • 旅客責任險:營業用大小客車、支付對價之旅客。 • 雇主責任險: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被保險人僱用之 駕駛人、隨車服務人員、隨車執行職務人員。 • 酒償險:保障第三人、保費加收10%(已修改為9%)。 • 市區汽車客運業責任保險: 保額:每一個人傷害30萬/死亡或殘廢150萬 •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營業貨車、曳引車(拖車頭)俗 稱「貨物(100~250萬)貨櫃險(30萬)」/保期限額3倍。
汽車竊盜險的需求 • 汽車失竊案件居高不下: 平均每天失竊135部車;每10分鐘就有一部車失竊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Ø汽車零、配件單獨失竊需加保「零件險」才有保障。
車體竊盜損失險(竊盜險) • 承保範圍:強盜、搶奪、竊盜(協尋期間:30天) • 理賠:保險金額 -自負額(10%或20%) -折舊 • 賠償金額 = 保險金額 x (1-折舊率) x (1-自負額) • 折舊計算方式: Ø1個月內,自用車折舊3%(營業車8%) Ø每增加1個月增加2%,最高25%(營業車30%) 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 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某日甲開車至便利商店外,引擎 未熄火即下車買菸,當他正在結帳時,發現愛車正被人開 走,出門要追已來不及了,竊盜險可否理賠?
竊盜險之附加險~零件險 •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簡稱零件險): 汽車零、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零件單獨失竊)者,除 非加保附加險「零件險」,否則不予理賠。 • 保費計算: Ø進口車=保險金額 × 0.22%,最低NT$2,000元 Ø國產車=保險金額 × 0.13%,最低NT$1,000元 • 理賠限額: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為保費之6倍。 • 甲的汽車配備雙安全氣囊,某日甲打開車門要開車時, 發現二個安全氣囊被拔走,甲的汽車投保了竊盜險,竊 盜險可否理賠?
車體損失險(車體險) • 丙式:車輛碰撞、擦撞 • 乙式:1.碰撞(車碰車+車碰物)、傾覆(傾斜翻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 3.拋擲物或墜落物 • 甲式:除乙式承保範圍外另包括 1.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不明原因受損) 2.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 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自用車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定義 • 列名被保險人:車主 • 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之血親及 三親等內之姻親。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範例:甲將汽車借給同事乙使用,乙不慎發生保險事故 致甲車受損,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不予理賠? Ø不可以;保險公司必須先理賠甲車、再向乙追償。
車體損失險相關規定 • 自負額:甲式、乙式:3/5/7仟;丙式:無自負額 • 理賠範圍:救護費用、拖車費用、修護費用 • 全損: Ø實際全損:無法修復 Ø推定全損:修理費用>(保額 ﹣折舊)x 3/4 • 自用小客車基本保險費率表:
車體損失險之附加險 • 颱風洪水險 Ø承保範圍: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 Ø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Ø保險費:保險金額 × 0.79%(原費率0.9%) • 罷工暴動險 Ø承保範圍: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Ø理賠時無需負擔自負額。 Ø保險費:保險金額 × 0.17% (原費率0.2%)
汽車險短期保險費規定 • 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車體竊盜損失險及 各種附加條款之短期費率: Ø1個月或以下者,按全年保險費15%計收,每增加1個 月增加10%,故1~7個月為15%~75%。 Ø1個月以上,每增加1個月增加5%,故8個月以上~12個 月為80%~100%。 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運輸保險 賣方倉庫 裝貨港 海上航程(空運) 卸貨港 買方倉庫
運輸保險種類 • 貨物運輸保險: 海運、空運、陸上、郵包、快遞及隨身攜帶行李 • 船(機)體保險: 船體險、漁船險、航空器機體險 • 運輸責任保險: 船舶碰撞責任險、船東保護及補償險(P&I)、 運送人責任險
貿易條件 & 保險利益 ØC:成本 I:保險 F:運費 Ø有I:賣方保險 沒有I:買方保險
運輸保險單之性質 • 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 保險單之效力僅及於某一段航程,如一般 進出口貨物保險單。 • 時間保險單(Time Policy) 以一特定時段(如一年)為保險單之效力 期間,如船體保險單。
貨物運輸保險損失型態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1.全損(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協議全損) 2.分損 • 費用(Expenses) 1.損害防止費用 2.施救費用 3.額外費用 (公證費用、理算費用、查勘費用)
保險效力之開始與終止 • 開始:自離開起運地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 終止: 1.運送至目的地之受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 2.運送至目的地途中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1)正常運送途徑以外之儲存處所 (2)貨物之分送或分配處所 3.自承載之海輪完成卸載滿60天
協會貨物條款(英國)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條款 Ø舊船加費:船齡>10年Ø小船加費:噸位<1,000噸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範圍 • 以汽車「車體險」做比喻, A條款相當於甲式,B條款相當於乙式, C條款相當於丙式。 • 承保範圍:A條款 > B條款 > C條款 1. B、C條款承保範圍 2. 碰損、溼損、失竊及其它未 載明除外不保的意外事故 A條款(全險) 1. C條款承保範圍 2. 卸貨時整件貨品之毀損滅失 3.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4. 海浪掃落 5.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貨 櫃 B條款(水漬險) 1. 火災、爆炸、投棄 2. 擱淺、觸礁、沉沒、傾覆 3. 共同海損之犧牲、費用分擔 4. 救助及損害防止費用 C條款(平安險)
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名稱 • W.A.(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漬險 •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險 • J.W.O.B.:「投棄及海浪掃落」條款 • T.P.N.D.:「偷竊、未能送達」條款 • I.O.P.:「免計百分比」條款(損失不扣自負額) • Franchise:「免責責任比率」條款(不扣自負額) • Excess:「超過自負額比率」條款(要扣自負額) • FCL-FCL:全櫃貨載(CY-CY) • FCL-FCL:併櫃貨載(CFS-CFS)
理賠時所需文件 1. 索賠通知函 5. 提單正本 2. 保險單正本 6. 事故證明 3. 發票副本7. 公證報告 4. 裝箱單副本 8. 其他理賠相關文件 Ø貨物如為全損時,應提供全份之保險單正本 及提單正本。
漁船保險(漁船船體保險) • 承保內容:全損、附加施救費用 • 航行區域:需受一定地區之限制 • 投保方式: Ø保險同業共保 Ø船東以合作社方式共保 (例如台灣省漁業合作社) • 建造期間:可投保漁船船體建造保險 • 漁船噸位: 1. 20噸以下 2. 20~1,000噸 3. 1,000噸以上
工程保險 • 起源:鍋爐保險(國內最早:營造綜合保險) • 特性:1.保險期間長 2.危險性高 3.專業技術 4.查勘重要 5.無固定費率 Ø台灣平均每年有3.5次颱風侵襲 Ø台灣平均每年有感地震約2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