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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权利不受行政主体的非法侵害,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机制。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渊源为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理解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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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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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权利不受行政主体的非法侵害,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机制。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渊源为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2.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3. 理解这一概念: • 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 • 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 原告只能是相对人; • 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 • 1、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 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查,可以撤销、责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可提出司法建议等。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 。

  5. 2、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 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命令。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应有救济。行政诉讼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

  6. 3、是一种国家诉讼制度 • 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共同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解决行政争议有多种形式,但行政复议等是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行政诉讼是行政系统之外的解决机制,程序更严格,更具权威性

  7. (三)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 狭义的概念: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仍需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行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 1999年与2002年司法解释

  9. 广义的概念: • 指所有有关行政诉讼规定的法律规则。包括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 • 行政诉讼法是设定参加者诉讼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 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法律部门。

  10. (四)我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 49年《共同纲领》 • 人民有权控告失职行为;建立信访制度; • 57年-76年:破坏殆尽。 • 82年: •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规定起诉的案件; • 86年: • 人大常委会起草行政诉讼法;湖南汨罗县首建行政审判庭; • 87年: • 行政诉讼法草案向全国公布;收到意见1000多条。 • 89年4月4日通过,90年10月1日施行 • 99年、2002年 • 司法解释增加内容近200条,使其更趋完善

  11. 二、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为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2. 三、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一般原则: • 1独立审判原则 • 关系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关系审判机关的权威性;相对刑事民事,受到的干扰可能更多,因此更需独立; •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改革证据规则,坚持质证;严格依法判案; •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但诉讼权利与义务并非完全对等‘

  13. 一般原则 •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 没有独任制;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与审理,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令回避; •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 • 案件经二级法院审理便终结审理发生法律效力。 •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 有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用当地通晓的语言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对不通晓的,应提供翻译。

  14. 一般原则: • 6辩论原则 •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均可质辩。 • 7检察监督原则 • 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予以监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案件要求再审。

  15.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 特定主管原则 •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 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6. 1、合法性审查原则 • 第一,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身; • 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 • 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相对人,可能涉及多地区甚至全国,其争议不适宜由法院解决。

  17. 第二,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第二,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 • 合法与否属于审判权,合理与否属于行政权; • 法院对适用法律有经验,对法律问题能作出正确评价; • 行政机关对在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管理更为合理最有经验。

  18. 2、特定主管原则 • 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部分行政案件; • 法律规定由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必须由法院审理。 • 只主管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而无权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 只主管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而无权管辖因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 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解决的案件如国家行为等法院无权审理。

  19. 3、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 • 是指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0. 为什么? •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被告,被告最了解作出这种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 依据行政管理原则,被告一定是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原告不一定知法,也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要求原告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违法是不公正的。 • 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可予以反驳、质证。

  21. 4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 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性与连续性的要求。否则,行政管理秩序就处在不稳定状态甚至瘫痪。例外的有: •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不停止执行会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法规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

  22. 5、不适用调解原则 •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 调解就是互相让步妥协求得争议解决。 • 行政机关享有的公权力,同时又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处分这种权力和职责,意味着行政失职。 • 相对人的权益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如果作出让步,意味着承认侵害,甘心受损害。如是,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就不能实现。 • 当然,不调解并非不能协调和沟通。

  23.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变更。 • 审判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的维持,不合法的撤销; • 只有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变更。

  24. 案例 • 在热闹市口两侧有两个书报亭,分属王某与李某,生意差不多。但王某与本区税管员包某关系较好,每月的税费只交纳230元;李某与包某没有什么关系,交纳的税费是460元,二者相差一倍。几个月后,李某得知这一情况,认为显失公正,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交纳的税款数额。问:法院能否变更?

  25.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 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 行政许可案件 •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26.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 •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 相互有竞争关系的公民应平等对待,如某一公民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却因某种岐视而未获得许可,可以以公平竞争权受侵犯提起行政诉讼

  27.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 国际货物贸易案件 • 国际服务贸易案件 • 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案件 • 其他国际贸易案件等四种。

  28. 反倾销行政案件 • 包括 • 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幅度的终局裁定; • 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 有关保留、修改或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 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29. 反补贴行政案件 • 包括: • 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局裁定; • 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 有关保留、修改或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 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30. 案例 • 吴某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承包22亩鱼塘的合同,承包期为5年,承包人全权经营。第二年,乡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县珍珠贸易中心。乡政府决定将该鱼塘改为养殖珍珠。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31. 案例 • 某市一中教师尹某,因向学生散布了封建读书观,如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等,被市教育局发现。市教育局发文给各学校,要求本市所辖五县一市所有学校都不得聘请尹某为教师。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局侵害自己的劳动权。

  32. 不予受理的案件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3. 不予受理的案件: •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 行政指导行为; • 重复处理行为; • 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4.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 一、概念 •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可分为: •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 即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 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管辖和依据法院裁定的管辖 • 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 即某一案件有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和只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5. 二、 级别管辖 •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级别管辖是纵向的管辖。 • 我国法律对中级法院的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其他法院的管辖作了抽象的规定。

  36.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 专利申请案件; •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专利许可的案件等。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主要是海关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37.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 重大涉外行政案件 •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8. 案例 • 上海市某高校学生朱某某在本校咖啡馆与非洲留学生丹尼尔发生冲突,继而打架,后被人拉开。丹尼尔右手小指骨折,朱某某面部被抓伤。区公安局对朱某某治安拘留15日。朱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朱某某仍不服,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39. 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0. 高级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1. 基层法院管辖: • 除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基层法院数量大,分布广 • 当事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辖区,便于诉讼,及时审理。

  42. 三、 地域管辖 • 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地域管辖是横向的管辖。 • 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先确定级别管辖,才能进一步确定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43. (一) 一般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44. 经复议的案件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5. 所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 撤销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 这类案件管辖的法院可以有二个,即最初行为地法院和复议地法院

  46. (二) 特殊地域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47. 原告所在地: •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 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48. 因不动产案件 •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又可称为专属管辖

  49. (三) 共同管辖 •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情形有: • 行政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临界不动产的案件,临界法院都有管辖权。

  50. 对共同管辖的解决办法是 • 原告选择; • 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 • 受诉法院一并管辖; •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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