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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Insurance Law)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任自力 20 10 年 3 月 3 日. 教学大纲 一.教学对象与目的 二 .教学方法 三 . 课程体系与内容 四 . 学习要求 五 . 成绩 六 . 参考阅读书目及期刊 七 . 参考网站 八 . 教师联系办法. 一.教学对象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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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Insurance Law)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任自力 2010年3月3日
教学大纲一.教学对象与目的二.教学方法三.课程体系与内容四.学习要求五.成绩 六.参考阅读书目及期刊七.参考网站八.教师联系办法
一.教学对象与目的 • 本课程是为法学院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旨在使同学们掌握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中国保险法的具体内容,了解中国保险市场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了解保险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保险市场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教学方法 • 以课堂教学为主,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体系与内容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编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七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类型 第四编 财产保险合同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第十一章 再保险合同 第五编 保险业监管 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 第十三章 保险中介组织 第十四章 保险业监管管理
四、学习要求 预习:每讲之前应预习教材及所列参考书中相应内容 思考题:每讲之后应独立完成教师课堂给出的思考题鼓励与提倡:学生课堂上积极思考与提问、课堂讨论 五.考核与成绩 1、平时考勤、课堂表现及作业(30%) 2、期末考试(70%)
六.参考阅读书目及期刊、报纸 教材:任自力 主编《保险法学》(21世纪普通高校法学系列 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参考书目: 1、任自力 周学峰 著《保险法总论:原理与判例》,清华大学 出版社2010年版; 2、吴定富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2009年版; 3、【美】约翰 F 道宾 著《保险法》(第3或4版)(Insurance Law), 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出版; 4、陈欣 著《保险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 期刊、报纸:1、《保险研究》杂志 2、《中国保险报》
七.参考网站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 • http://www.circ.gov.cn • 中国保险学会: • http://www.iic.org.cn/ •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建设中)
第一编 绪论 •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市场概述 • 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 一、保险的概念 • 广义: ……指未来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 狭义: 仅指商业保险,是指人们基于自愿原则,通过向专业保险组织支付少量保险费,来应付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风险预防和补救机制。
对于保险含义的理解,可以从金融、风险管理、法律等不同的角度进行:对于保险含义的理解,可以从金融、风险管理、法律等不同的角度进行: • 金融角度来说,保险是对不可预期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或损失的不确定性)转移到一个保险集合体中。损失的可预计性是保险机制得以运作的基础。因为保险使一个集团(而非个人)的损失可以在合理的准确度下得到预计,从而使得损失的成本得以事先融通和重新分配。 •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性的风险转移。 • 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不仅是纯粹的风险转移,也是风险减少,因为大量的风险集合形成了更好的损失预测能力。 •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则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安排,是一种损失补偿与风险转移的契约行为,缔约一方(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将可能的损失风险转移给缔约另一方(保险人)。 • 核心:风险的转移与分散。
二、保险与危险(风险) 1、什么是危险(风险)? • 在保险经济学中,危险(风险)一般具有以下两种含义:一是随机事件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保险可增加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可降低风险。 • 二是可能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解释了人们购买保险的原因。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之后,其不确定性就消除了。 2、危险(风险)的分类: • 依据危险本身可否为保险人所接受,分为两类: • 可保危险:人身危险、财产危险、责任危险、 • 不可保危险:道德(不道德)危险、纯粹危险
三、有关保险性质的主要学说 • 1、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 • 2、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经济生活确保说 • 3、二元说(折衷说): • 人身保险否定说;择一说 • 四、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 • 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五、保险的构成要素 • 1、特定的危险:不确定性+非故意性 • 案1.赵某诉某财险公司案 • 案2.北京六建公司诉A财险公司案 •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 • 案3.B糖业公司诉A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 合同纠纷案 • 案4.牙医预付保健服务公司诉美国犹他州保险委员会 • 案 • 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
案1:赵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案 2005年4月,赵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赵某之女赵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赵某外出,家中仅留赵芳一人在家;赵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赵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 部烧毁;经济损失7万余元, 赵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2:北京六建公司诉A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2:北京六建公司诉A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2004年3月,A保险公司承保了北京六建公司承建的某高速公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0个月。2004年9月4日凌晨,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约500米的施工路段突然发生大面积山体滑坡,导致工程毁损严重,并导致工程路基左侧约100米处的2幢民房被坍塌落石击中,房屋被部分砸塌,屋内财产俱毁,居民1死2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存在巨石再次滑坍的可能,为排除隐患,被保险人用炸药破解巨石过程中,飞起的碎石又损坏了附近多户居民的财产。 •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现场查勘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出险段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土壤松散,粘结力过低,纯系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单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23.7万元。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付范围包括:(1)清理滑坡坍塌工程的费用;(2)修复滑坍损毁截水沟的费用等。为排除再次滑坡隐患、放炮破解巨石过程中,飞起的碎石所致附近多户居民财产受损,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另外,山体滑坡导致民房及室内财产的毁损和居民人身伤亡,因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保险单条款规定,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案3:B糖业公司诉A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纠纷案案3:B糖业公司诉A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纠纷案 • 2006年8月1日,A保险公司与B糖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1)A保险公司为B糖业公司的100名职工分别办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1年;(2)糖业公司以保险储金形式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以固定的赔付率对糖业公司承担责任,并在糖业公司向其交足保险储金时,保险公司先行给付糖业公司一定赔付率的赔款,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将保险储金及剩余赔付率的款项一并返还糖业公司。 • 合同签订后,糖业公司按约定向保险公司办理了300名职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向糖业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其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为糖业公司,被保险人总数100人,每人保险费2000元,保险费以保险储金形式一次交付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以固定的赔付率对糖业公司承担责任,该固定赔付率按所交保险储金的20%确定,即保险赔款总计为4万元;保险合同签订时,糖业公司按约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先行赔付款5000元。 • 合同期满后,糖业公司要求将保险储金及剩余赔付率的款项一并退还给自己,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不是保险,仅仅同意返还保险储金减去已支付的赔款的差额部分,双方协商未果。糖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20万保险储金并支付3.5万元剩余赔付款。
案4:牙医预付保健服务公司诉美国犹他州保险委员会案案4:牙医预付保健服务公司诉美国犹他州保险委员会案 • 本案中,牙医预付保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的健康服务方案主要由下列内容组成:(1)服务公司首先与许多雇主签订合同,由这些雇主每月向服务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保证在这些雇主的雇员需要之时,可以享受特定的牙齿保健服务;(2)服务公司与牙医签订合同,由后者提供这些特定的牙齿保健服务,但是不管其提供了多少服务,服务公司将每月向牙医支付固定的费用;(3)此计划的参与者只能享受该组织指定的牙医所提供的牙齿保健服务;(4)服务公司要求牙医协会提供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履约保证书,以保证牙医在约定的年度履行约定的服务;(5)此计划不提供意外事件的看护、住院病人的医疗和身体看护,也不提供规定区域之外的或门诊的医疗服务。 • 对于这一方案,美国犹他州的保险委员会认为,该方案已侵入了犹他州法典注释所定义的保险范围(根据犹他州法典的规定,所谓保险合同是指根据此合同,某人将基于可确定的风险机率向另外的人赔偿、支付或给予特定的或可探明的金钱或利益)。所以该方案构成了保险活动,该服务公司属于应受到保险监管的健康维持组织。遂决定禁止该公司开展此项应经特殊许可的业务。
服务公司提起了诉讼。盐湖城的地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认为服务公司要求牙医协会出具履约保证书,说明该组织在这个计划中承担了风险,因此驳回了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继续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上诉法院发现,根据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就保险公司而言,是指那些支付了保险费的人都可能碰到的风险,当合同所指称的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费用。很显然,在上述的牙齿保健服务计划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计划的参与者可能会需要牙齿护理,而且这种风险可能波及所有的计划参与者。但是牙齿保健服务计划并不是一种保险。因为上诉法院发现了更为关键的一点,即在该计划中,风险不是由服务公司承担的。即无论计划的参与者是否需要保健服务,服务公司支付给牙医的费用都是一样的,在参与者不需要保健服务时,对服务公司而言,并不比参与者需要保健服务时更省钱。由于服务公司并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因而,上诉法院认定,该计划所涉及的合同不是一种保险合同。服务公司提起了诉讼。盐湖城的地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认为服务公司要求牙医协会出具履约保证书,说明该组织在这个计划中承担了风险,因此驳回了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继续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上诉法院发现,根据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就保险公司而言,是指那些支付了保险费的人都可能碰到的风险,当合同所指称的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费用。很显然,在上述的牙齿保健服务计划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计划的参与者可能会需要牙齿护理,而且这种风险可能波及所有的计划参与者。但是牙齿保健服务计划并不是一种保险。因为上诉法院发现了更为关键的一点,即在该计划中,风险不是由服务公司承担的。即无论计划的参与者是否需要保健服务,服务公司支付给牙医的费用都是一样的,在参与者不需要保健服务时,对服务公司而言,并不比参与者需要保健服务时更省钱。由于服务公司并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因而,上诉法院认定,该计划所涉及的合同不是一种保险合同。
六、保险与类似风险转移机制间的区别 • 1、保险与担保、套期保值、融资租赁、产品质量责任保证? • 2、保险与邮政、铁路或公路运输中的保价服务? • 对于铁路运输中的保价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6号)中指出: • “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都是以托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在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由的实际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时,由对方(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或者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制度。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在性质和用途上具有相似性,托运人选择其一就可以达到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获得同样或者类似赔偿的目的,两者具有替代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近似服务。” • 能否将保价视为“保险”?理由是什么?
国外的两种判断方法: • 1、要素说 • 2、交易主要目的说
1.要素说 • 所谓要素说,是指先认定保险的要素,然后再将其与待认定的对象相比照,如果符合,即可将其认定为保险。例如,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在审理Griffin案时就采用了这一方法。 • 案例5:Griffin公司诉俄亥俄州保险局案(1991) • 该案的争执点为Griffin公司所销售的“车辆维护计划”是否属于保险。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允诺,当参加该计划的机动车的零配件由于缺陷而出现故障时,由公司负责为其提供修理或更换服务;该计划明确地将由以下事项引起的零配件故障排除在服务范围外:与天气有关的损害、碰撞、故意破坏、过失,或未进行必要的保养服务。 • 俄亥俄州保险局认为,Griffin公司所销售的车辆维护计划“实质上等同于保险”,并且违反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保险业的规定。而Griffin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只是产品保证服务,而不是保险合同。
2、交易主要目的说 • 案例6:Jordan v. Group Health Association案(即乔丹诉团体健康协会案- 1939) • 本案中,被告是一家成立于1937年2月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向其会员及家属提供医疗、预防、手术和住院服务。其会员只需每月向被告缴纳少量会费,在需要医疗或手术时,即可由被告安排医生在一定限额内为其提供服务。本案原告(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监管官)认为,被告属于非法提供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因其实际上担当了保险公司的角色。 •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非保险行为,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和上诉。
本案法院认为,判断合同性质时,必须从合同的主要目的出发。若要认定一份合同属于保险,首先必须存在风险和风险的转移,并且,该风险的转移必须是合同的主要目的而非仅是附带性的。若仅以是否存在风险转移为标准,会使得保险与其他合同安排机制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甚至消失。因为,“所有合同都或明或暗的以某种方式在分配风险。” 将所有涉及风险转移和承担的安排机制都纳入到保险监管中并非保险法的目的,那样,保险合同会将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吞噬掉,尤其是附条件买卖和风险服务合同。故问题的关键并不是是否涉及风险或谁承担风险,而是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并主导了该合同安排机制的主要目的。 •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被告的运作涉及某些风险因素,但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并非转移和承担风险,而是为其会员提供低价的医疗服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扩大其会员可获得的医疗服务的种类与数量,其实际是一种消费合作组织,就像团购衣服、食品或汽油一样。保险公司的主要功能(即使不是唯一功能)是实现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被告的功能与此显然不同,故其行为非保险。法院认为,若一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不应将其归入保险;但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与转移未来的可能风险,则应将其归为保险。 • ?如何确定合同的主要目的?从哪一方角度入手?
六、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 • 1、保险与储蓄(saving) • 2、保险与慈善/救济(charity) • 3、保险与自保(self-insurance) • 4、保险与赌博(gambling):射幸性 • 5、保险与保证(warranty) • 案例7.某汽车公司诉上海某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7:某汽车公司诉上海某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纠纷案案7:某汽车公司诉上海某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 2007年3月12日,某汽车公司与上海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约定:由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当购车人在还款期内未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汽车公司一方由其上海分公司具体执行本协议。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应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签发了30份保险单,后因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严重违约,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17日向上海某法院分别起诉该汽车公司与其下属上海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 • 汽车公司与其下属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保证保险合同,属担保的范畴。该协议属于《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应从属于主合同的约定。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该汽车公司以购车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在先,上海市的法院不应重复受理。 • 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信用保险合同,不是保证合同。保险与买卖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与汽车买卖合同不具有主从关系,管辖权问题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分别确定。汽车公司上海分公司是投保人,拥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上海市是本案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汽车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的汽车买卖合同之诉与本案保险合同之诉分属不同的诉讼,各自独立,本案审理不受该案影响。
第二节 保险的沿革、功能与分类 • 一、保险的沿革 • 1、中国历史上的保险雏形 •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 镖局是一种类似保险的民间的安全保卫组织,其经营的业务之一是承运货物。商人交镖局承运货物,俗称“镖码”(相当于保险标的)。货物须经镖局检验,按贵贱分级,根据不同等级确定“镖力”(相当于保险费率),据此收费签发“镖单”(相当于保险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镖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在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夏朝后期的粮食储备制度。《逸周书文传》上记载:“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夏朝后期的粮食储备制度。《逸周书文传》上记载:“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 中国历代都十分重视建立国家粮食后备仓储制度,用以对付不时出现的灾害饥荒,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官职对仓储进行管理,如汉朝的常平仓、义仓、广惠仓等. • 公元前3000年,我国长江流域的一些粮食商人在运输中采用“分舟运米”的方法,各自把所要运输的粮食分装在同一航程的几艘船上,以避免单船运输风险的过于集中。这一做法体现了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原理,是水险起源的最早实例。(据英国维克多·多弗《海上保险手册》记载。)
公元前54年,汉宣帝:“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其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在灾荒之年,“发常平仓所储……越制赈民”。由此可见,常平仓至少有两种功能:平抑米价和赈灾。公元前54年,汉宣帝:“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其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在灾荒之年,“发常平仓所储……越制赈民”。由此可见,常平仓至少有两种功能:平抑米价和赈灾。 • "义仓"兴盛于隋唐时期,公元585年,隋文帝劝令民间每年秋天每家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里巷,以备凶年。义仓制度是我国相互保险的雏型,在我国维护了大约1200年。 • 在宋、明两朝,也出现了类似形式的民间“社仓”和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制度,这些都具有原始保险思想。 • 在我国民间,还有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供给的“父母轩”或“孝子会”、“长老会”等也都是原始的保险雏型。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流通领域的逐渐扩大,民间各种形式的特殊保险应运而生。
2、保险的国外沿革 • 前2000年,古巴比伦-《汉姆拉比法典》 • 前900年,罗德岛-《罗德海商法》 • 前1世纪:格雷吉亚组织-人身保险雏形 • 中世纪:海上保险 • 16世纪: • 1774年英国《人寿保险法》 •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伦敦大火催火险 • 1666年9月2日凌晨,位于英国伦敦旧城市中心的约翰·法理诺的面包房起火,火苗引燃了附近的斯塔客栈的干草堆,—熊熊大火冲上天空。这场大火引来了周围数千名居民的围观,却极少有人帮助救火。大火不断地向周围的木结构建筑物四散燃烧着,直到次日的午后,大火已经蔓延到了泰晤士河畔,它引起了河岸边储满木材、油料、煤炭的仓库发生爆炸。此时,猛烈的西风助长着大火掠过了泰晤士河,烧着了对岸的房屋。不好的消息不时在人们之间传播着,作为伦敦金融中心的皇家交易所已化为灰烬、圣保罗大教堂被烧毁……当伦敦市民试图扑灭大火的时候,已经无济于事,于是,恐怖的景象如同大火一样迅速地笼罩了整个伦敦城,人们争先恐后地纷纷夺路逃命。 • 大火整整燃烧了五天,使得伦敦——这座堆满沥青浸泡过的木头、到处是木结构建筑的城市毁于一旦,各种损失惨重。据统计,伦敦市区448亩的地区,有373亩化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 200户的住宅被焚毁,财产损失达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灾后余生的伦敦人在对大火仍然心有余悸的同时,基于他们对保险功能的了解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寻求一种针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的渴望。1667年,一位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医师以房屋火灾为内容推出了火灾保险,开创了近代火灾保险业的先河。1680年,巴蓬医生与三位好友,集资四万英镑,成立了经营火灾保险的“火灾营业所”,发明了形似凌空欲飞的凤凰的火险标志作为识别投保房屋的标记,并成立了第一支专门从事救火的消防队。1705年,为了与继其之后诸多火险公司相区别,改为凤凰火险公司。凤凰火险公司在火险经营上,根据房屋的租金计算保险费,并将木结构房屋较砖墙结构房屋的保险费增加一倍,首创按照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适用的差别费率。灾后余生的伦敦人在对大火仍然心有余悸的同时,基于他们对保险功能的了解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寻求一种针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的渴望。1667年,一位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医师以房屋火灾为内容推出了火灾保险,开创了近代火灾保险业的先河。1680年,巴蓬医生与三位好友,集资四万英镑,成立了经营火灾保险的“火灾营业所”,发明了形似凌空欲飞的凤凰的火险标志作为识别投保房屋的标记,并成立了第一支专门从事救火的消防队。1705年,为了与继其之后诸多火险公司相区别,改为凤凰火险公司。凤凰火险公司在火险经营上,根据房屋的租金计算保险费,并将木结构房屋较砖墙结构房屋的保险费增加一倍,首创按照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适用的差别费率。 • 此后,不仅有专门经营火险的保险公司,即使是原先专营水险业务的也纷纷兼营火险业务。火险业务成为与水险业务并存的新保险领域。
二、保险的功能 • 1、经济补偿 • 2、资金融通 • 3、社会管理
三、保险的分类 •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铁血宰相”:俾斯麦-1815-1898 • 3、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 4、原保险与再保险 • 5、基本险与附加险 • 6、单保险与复保险 • 7、其他分类:海上保险、陆上保险;火险,水险等;
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历史: • 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规定:雇主需要交1/3的保费,雇员交2/3的保费。雇员生病时,起码能得到13周的免费医疗。负责运作此健康保险计划的机构全部实行本地化、委员会制,当中有工人代表。 • 1884年的《工伤保险法》规定,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完全残废的工人,每月还可以得到原来工资2/3的收入。1886年,农民被纳入《工伤保险法》。 • 1889年,《老年残障保险法》通过。工人、农民、工匠、服务员均可据此法享受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被设定为70岁。 • 此后,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德国建立了本国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英国1905年制定了《失业工人法》,1909年制定了《退休法》和《劳工介绍法》,1911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法国1894年颁布了《强制退休法》,1905年制定了《专业保险法》。挪威1895年制定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1906年建立了有关失业的社保制度。丹麦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法》,190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等。
第三节 保险市场概述 • 一、国际保险市场概况 • 2009年底的数据: •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2009年全世界保费规模(寿险和非寿险)为4万亿美元,其中欧洲占39.6%(2008年41%),北美占30.5%(2008年32%),亚洲比去年上升2.3个百分点,占24.3%,排名第三。 • 美国:全球第一,总保费收入约1.2万亿美元,占世界份额29%。 • 日本:第二位,总保费收入5000亿美元,占世界份额12.44%。 • 英国:第三位,总保费收入3000亿美元,占世界份额7.61%。 • …… • 意大利:第六位,总保费收入1700亿美元,占世界份额4.17%,位列第6位 • 加拿大:第九位 • 世界前十大保险市场总计保费为3万多亿美元,占据了世界76.43%的份额。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 2008年美国保费的规模占美国GDP的8.58%,人均保费支出超过4000美元。美国保险业从业人员约230万人。保险业的总现金和投资资产高达4.2万亿美元。其中,人寿和健康险的保费占59%,财产及意外伤害险的保费占41%。 • 加拿大2008年保费规模全球排第九。 • 欧盟:以英、意、法、德等为主 • 南美洲:巴西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印度、“四小龙”
亚洲:(2009年) • 研究涉及的10个国家/地区中,如果用保费收入来衡量市场份额,2009年日本仍在10个国家或地区中稳居状元,拥有53%的市场占有率。 • 中国则与2008年一样,依然占据榜眼位置,由2008年16%的市场占有率增长至17%。 • 韩国位列第三,拥有10%的市场占有率,相对于2008年萎缩了1%。 • 印度在亚洲市场占有率约为6.8%。 • 亚洲四小龙(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和中国台湾)一共占有20.2%的市场份额,小于中国和印度市场占有率之和。
二、中国保险市场概况 • 1、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 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 •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 1949年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 也是新中国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特权被取消,业务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市场。 • 1958年10月,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 1959年9月,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 •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险。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深圳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保险业务按分业管理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 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 • 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内寿险业所采用。 • 199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国保险市场现状 • 2002年以来,中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9年底,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位列全球第七位(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为4.01%),2010年底排名第6位,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 • 上世纪80年代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年均增长近30%。 • 2010年底保险市场总资产达5万亿元人民币,保费额逾1万亿元人民币。 • 2011年底保险市场总资产达6万亿元人民币,保费额近1.5万亿元人民币。
密度第64;深度第44 •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则是保费收入之外、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指标。 •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 •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密度121.2美元,位列全球64位,且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595.1美元。
位列第一位的是荷兰,保险密度6554.6美元;第二名是瑞士,保险密度6257.6美元;再次是丹麦,保险密度5528.9美元。日本和美国则分别位列第9、第10。位列第一位的是荷兰,保险密度6554.6美元;第二名是瑞士,保险密度6257.6美元;再次是丹麦,保险密度5528.9美元。日本和美国则分别位列第9、第10。 •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亚洲国家和地区2009年人均保费支出约为243.1美元,略高于2008年的234.3美元。其中,2009年寿险保费和非寿险保费支出分别为180.3美元和62.8美元。 • 由于经济差异以及财富分配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家和地区保险密度存在较大差异。亚洲国家和地区中,日本拥有最高的保险密度,为3979美元,中国香港紧随其后,为3304美元,其次是中国台湾(2752美元),新加坡(2558美元),以及韩国(1890美元)。2009年度,中国台湾超越了新加坡而占据了排名第三的位置。
保险深度则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则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 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 •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深度位列第一位的是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深度达到16.8%;第二名是荷兰,达13.6%;再次是英国,为12.9%。中国香港则位列第5,为11.0%。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整个亚洲2009年的平均保险深度为6.1%(与2008年的6.0%相比略有上升),其中“亚洲四小龙”依然占据领先地位。中国台湾保险深度最高,达16.8%,接下来依次是中国香港(11%),韩国(10.4%)以及新加坡(6.8%)。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整个亚洲2009年的平均保险深度为6.1%(与2008年的6.0%相比略有上升),其中“亚洲四小龙”依然占据领先地位。中国台湾保险深度最高,达16.8%,接下来依次是中国香港(11%),韩国(10.4%)以及新加坡(6.8%)。 • 日本作为规模最大的市场,保险深度为9.9%。亚洲人口最多的两个经济体中国大陆和印度,保险深度却分别只有3.4%(2008年为3.3%)和5.2%(2008年为4.6%),也说明了这两个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保险深度最低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只有1.3%。
三、中国主要的保险公司 • 6家保险公司境内外上市(新华人寿2011年12月A+H) •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家。其中: • 外资保险公司53家,包括外资财产险公司20家,外资寿险公司27家,外资再保险公司6家。 • 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15个营业性机构。而共有16个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44家营业性机构。 • 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太平、新华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实现境内外上市。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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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全球500强的保险公司排名(42家,2010年;2009年为33家)进入全球500强的保险公司排名(42家,2010年;2009年为33家) • 排名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总部所在地 主要业务 营业收入 • 1 13 AXA 安盛 法国 保险 12亿美元2 14 Allianz 安联 德国 11.93 17 ING Group荷兰国际集团 荷兰 10.5 • 4 19 American Intl. Group美国国际集团 美国 9.85 24 Assicurazioni Generali忠利保险 意大利 8.36 32 Berkshire Hathaway伯克希尔哈撒韦 美国 7.47 35 Aviva阿维瓦 英国 7.38 55 Munich Re Group慕尼黑再保险 德国 6.19 56 Nippon Life Insurance日本生命 日本 610 59 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苏黎世金融 瑞士 5.911 62 State Farm Insurance Cos州立农业保险 美国 5.8 • 12 89 Prudential保诚 英国 4.7 • 13 98 Dai-ichi Mutual Life Insurance第一生命 日本 4.414 108 Metlife大都会人寿 美国 3.915 113 Meiji Yasuda Life Insurance明治安田生命 日本 3.8 • 16 126 CNP Assurances法国国家人寿保险 法国 3.7 • 17 136 AEGON全球保险集团 荷兰 3.5 • 18 143 Allstate Insurance好事达 美国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