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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 与 特殊药品 de 管理. 药剂科 陈赛贞 200 9-10-13. 内容:. ( 一)管理依据 (二)特殊管理药品种类 (三)处方、处方权与处方调剂资格 (四)麻醉药品的五专 (五)规范化治疗. (一)管理依据. 依据 1- 国家法规. 《 执业医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 年5月1日起施行 《 药品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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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与特殊药品de 管理 • 药剂科陈赛贞 • 2009-10-13
内容: • (一)管理依据 • (二)特殊管理药品种类 • (三)处方、处方权与处方调剂资格 • (四)麻醉药品的五专 • (五)规范化治疗
依据1-国家法规 • 《执业医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2005年11月1日实施
依据2-卫生部文件 •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 --2007年5月1日施行 •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2007]38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2007]39号
依据2-卫生部文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2005]438号) 文件下发之日施行 •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
依据3-国家药监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 --2005年11月1日
特殊管理药品种类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 一类精神药品 • 二类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另有: 参照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麻黄碱针* 限制使用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
麻醉药品类别 • 阿片类 • 可卡因类 • 大麻类 • 合成麻醉药类 • 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与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国内使用的麻醉药品品种 • 可待因: 可待因针 • *可待因片 • 双氢可待因 • 乙基吗啡(地奥宁) • * 吗啡: • 吗啡针 • 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美菲康、路泰) • * 羟考酮: • 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 • 注: *为我院拥有品种
国内使用的麻醉药品品种 • * 芬太尼: • 芬太尼针 • 芬太尼贴片(多瑞吉贴片) • * 舒芬太尼针 • * 瑞芬太尼针 • * 布桂嗪针(强痛定针) • 可卡因: • 福尔可定:
国内使用的麻醉药品品种 • 地芬诺酯片(*复方地芬诺酯片) • 右丙氧芬 • 美沙酮 • 二氢埃托啡片 • * 哌替啶: • 哌替啶(度冷丁)针 • 哌替啶(度冷丁)片
国内使用的麻醉药品品种 • 罂栗 • 罂栗(植物) • 中药(罂栗壳、罂栗秆浓缩物) • 罂栗果的渗出液膏 • 阿片 • 复方樟脑酊(含阿片酊)
国内使用的一类精神药品 • * 哌醋甲酯 • 哌醋甲酯(利他林)针 • 哌醋甲酯(利他林)片 • * 氯胺酮针 • 丁丙诺啡 • 马吲哚 • 司可巴比妥针 • * 三唑仑片 • * 麻黄素针
国内使用的二类精神药品 • * 苯巴比妥针、片(鲁米那针、片) • 异戊巴比妥 • Γ-羟丁酸 • * 唑吡坦片(思诺思片) • 匹莫林 • 甲丙氨酯(安宁、眠尔通) • 氯氮卓(利眠宁)
国内使用的二类精神药品 • * 地西泮针、片(安定针、片) • 硝西泮片(硝基安定片) • * 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片) • 氯硝西泮针(氯硝安定针) • 氟西泮胶囊 • * 劳拉西泮 • * 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 • * 阿普唑仑片(佳乐安定片) • * 咪达唑仑(咪唑安定)针(力月西)
国内使用的二类精神药品 • 咖啡因 • 安钠咖 • 麦角胺咖啡因片 • 布托啡诺 • 纳布啡 • 地佐辛 • 喷他佐辛 • 扎来普隆 • 去甲伪麻黄碱
(三)处方 • 处方权 • 处方调剂资格
处方种类 • 1、普通处方: • 白色纸张----保存1年 • 2、急诊处方: • 淡黄色纸张(右上角标注“急诊”) ----保存1年 • 3、儿科处方: • 淡绿色纸张(右上角标注“儿科”) ----保存1年 •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淡红色纸张(右上角标注“麻醉精一”)--保存3年 •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 白色纸张(右上角标注“精二”)----保存2年
处方要求-1 • 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用药与诊断应相符. • 普通处方每张药品品种不得多于 5 种。 •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要求-2 • 处方总量: • 普通处方和二类精神药品处方7天量 • 急诊处方3天量 • 慢性疾病和特殊情况等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肺结核、精神病、肝炎、癌症、高血压、冠心病 、糖尿病) •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要求-3 门(急)诊病人: •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针剂一次常用量(不得外带) • 控缓释制剂7天常用量 • 其他剂型3天常用量 • 但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为15天常用量。
处方要求-10 • 癌症等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的门诊处方,在办理专用病历以后: •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针剂3天常用量 (哌替啶针处方仍为一次常用量,不得外带) • 控缓释制剂15天常用量 • 其他剂型7天常用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求 • 患 者----身份证号码 •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 代办人指: • (1)病人家属 • (2)医院工作人员 • (哌替啶针不外带,一律由医院工作人员代办)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求 •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 处方前要核对取药人身份证和专用病历上载明的医疗机构 • 开方时应在病历或专用病历上及专用门诊日志上记录 • 处方必须自己书写、药品名称不得缩写或简写 • 处方前在专用病历上作镇痛效果分析 • 专用病历使用3个月的患者要复诊或随诊一次
处方权 • 执业医师: • 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 执业助理医师: • 在乡、镇、村级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 进修医师由接受单位认定后可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 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经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和《浙江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医务人员要每年培训学习
麻醉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处方权的备案 • 在医务科留存签名样式 • 签名样式送药剂科备查 • 要求: • 1、人员变动及时更新; • 2、备案表至少3年更新一次; • 3、备案表保存3年。
四、麻醉药品的“五专” • 专人保管 • 专柜加锁 • 专用帐册 • 专用处方 • 专册登记
专用处方 • 专用处方入库当场清点,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入库领用登记册”,记录起止号码、领用人与发放人。 • 各临床科室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处方. • 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编号
对病区的要求 • 出院病人不准带针剂。 • 门诊急诊患者的针剂,均由本院工作人员取药。病人使用过的废贴片与空安瓿及时交回药房。 • 病人使用的药品、多余的药物必须及时做好使用记录与处理记录。
麻醉药品专用病历的适用范围 • 药物的类别 • 疾病的种类 • 病人的性质
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适用的药物种类 • ★ 麻醉药品 • ★ 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适用的疾病种类 • 因镇痛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重症癌症患者 • 其他危重病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
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适用的病人性质 • 非住院的又无法来医院接受治疗的病情严重的患者
办理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需要留存的材料 • 知情同意书,患者(家属)签字。 • 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 患者户籍簿复印件 • 患者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 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卫生部《麻醉药品应用指导原则》与WHO三阶梯治疗卫生部《麻醉药品应用指导原则》与WHO三阶梯治疗
疼痛的评估 • 依靠患者的主观描述 • 数字分级法(NRS) • 根据主诉疼痛的程度分级法(VRS) • 视觉模拟法(VAS) • 疼痛强度评分Wong-Baker脸
根据主诉疼痛的程度分级法(VRS) 0 级:无疼痛 Ⅰ级(轻度):有疼痛但可忍受,生活正常,睡眠无干扰; Ⅱ级(中度):疼痛明显,不能忍受,要求镇痛药物,睡眠受干扰; Ⅲ级(重度):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要镇痛药物,睡眠受严重干扰,可伴植物神经紊乱或被动体位
控制疼痛的标准是: • 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 • 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WHO镇痛治疗三阶梯原则 非阿片类(+)辅助用药 • 轻度疼痛: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 中度疼痛:以可待因为代表 • 重度疼痛:吗啡为代表 强阿片类(+)辅助用药 如癌痛持续加剧 弱阿片类(+)辅助用药 如癌痛持续加剧
三阶梯五项基本原则: • (一) 按阶梯给药: • (二) 首选无创途径给药: • 可选口服给药。有吞咽困难和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 • 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 • 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三阶梯五项基本原则: • (三)按时用药: 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 • 吗啡控(缓)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持续12小时 • 静脉用吗啡,持续1~2小时 • 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持续72小时 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三阶梯五项基本原则: • (四)个体化给药: • 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 • 增加药物幅度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 • 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每天减少25%~50% • 当出现不良反应需调整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三阶梯五项基本原则 • (五)注意具体细节: • 便秘: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 • 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胃复安、恩丹西酮、昂丹司琼等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
三阶梯五项基本原则: • (五)注意具体细节: • 呼吸抑制 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 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 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 1. 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 2. 选择给药途径: 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 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 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