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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 险 学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功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以及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一)损失说 1 . 损失赔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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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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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 险 学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2. 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功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以及保险公司的性质和功能。

  3.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4.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5.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6.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二)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J.D.Witt)。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7.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二)二元说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

  8.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

  9.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2.欲望满足说 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 Woner)。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10.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认为: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为米谷隆三。 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 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

  11.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按照这个逻辑,本书对保险下定义时倾向于“损失说”。 (一)保险的定义 某物的自然属性是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所以,当我们在给保险下定义之前,首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 ※ 第一,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 ※ 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 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12.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 ※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以阐明保险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非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

  13.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把握它的质的规定性,从而给保险概念下定义,其任务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 根据上述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本书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财政救灾后备和经济单位或个人自保不能被认为是保险。 ※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

  14.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内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外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 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15.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本质 从近现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看,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 ※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 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

  16.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三)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在物质资料再生产的过程中人们需要联合行动,为了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人们也必须以共同的联合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就形成了他们之间特有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经济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它也是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着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 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了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相反。商业保险只不过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

  17.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功能说评介 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 (一)单一功能论 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认为,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怎样筹资以维护生产力的矛盾。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以解决这一矛盾的经济手段。 该说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功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就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

  18.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功能说评介 (二)基本功能论 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 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 • 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 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我们说分散危险功能与经济补偿功能的统一就是保险。该说在我国保险理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但问题是,保险除了其两大基本功能外,是否还存在着保险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其他派生功能呢?

  19.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功能说评介 (三)二元功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即: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功能。 这一观点主要是在西方保险二元性质说的影响下产生的。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由保险二元性质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功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20.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功能说评介 (四)多元功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多元功能论”者一般都持发展的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也应该有所发展,这种动态观无可非议。但是,多功能论往往把一些属于保险公司的功能(诸如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归属于保险的功能,这就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因而是不正确的。此外,储蓄是货币信用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保险的功能也是不合适的。再如,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看法也不一致。

  21.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一)分散危险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二)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

  22.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一)积蓄基金功能 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二层意思: (1)空间上分散;(2)时间上分散。 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当然,不实行预收保险制的合作保险形态,因不具备时间上分散危险损失机制,因而也就不具有该项功能。 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

  23.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二)监督危险功能 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 监督危险在行会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中是在其会员之间进行的,商业保险则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 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功能是保险基本功能之中的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也是使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

  24. 第三节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三)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5. 第三节 保险的作用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功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五)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六)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小结: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一是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二是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26.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一)保险的商品形态 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对象,取得商品形态,是因为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在商业保险的形态下,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之所以取得商品形态,其终极原因还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 所以,我们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所谓的保险商品论,亦即保险分配关系商品化的理论。

  27.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1)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 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因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所以,我们还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危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

  28.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2)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 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金额的平均损失率,即决定于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29.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1)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具体表现为: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理念。 (2)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30.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三)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对此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有些人交了保费却未得到赔偿,相反,得到赔偿的人所得的赔偿金额却超过所付保费的百倍、千倍、万倍以上;第二种认为是等价交换,因为从保险交换的集约性上看是等价的,即以保险人总体为一方和被保险人总体为另一方的双方交易是等价的;第三种认为,个体不等价,而总体是等价的。 以上三种看法实际上均混淆了保险商品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的区别。 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31. 第四节商业保险 二、商业保险的概念 (一)商业保险的定义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给保险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

  32. 第四节商业保险 二、商业保险的概念 (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1.专营机构 2.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 4.大数法则 5.保险基金 (三)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 1.契约性 2.期限性 3.条件性 4.诺承性

  33.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1.实施方式不同 2.举办主体不同 3.保费来源不同 4.保险金额不同

  34.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二)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大的项目。 1.举办主体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承保机制不同

  35.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三)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1.经济范畴不同 2.需求动机不同 3.权利主张不同 4.运行机制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储蓄是自助、单独进行的善后对策,保险是互助合作的善后对策,而救济则是依赖外援,提供救济的有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1.权利义务不同 2.给付对象不同 3.主张权利不同

  36. 第四节商业保险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五)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商业保险与赌博从表现形态上看具有相似之处:其一,单个的给付与反给付不均等。保险方面有给付而未能得到反给付或得到更多反给付(保费与赔款比较),赌博也如此。其二,给付的确定性与反给付的不确定性。尽管如此,两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机制不同 4.社会后果不同

  37. 第五节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性质 我国保险公司与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一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形态。 二、保险公司的功能 保险公司的功能可分为两组,一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的功能,有组织保险经济补偿(简称: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和防灾防险功能。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功能,有融通资金和吸收储蓄的功能。 所谓的金融型保险公司,即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这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

  38. 第五节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功能 (一)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基本功能之一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则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标的大量化)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了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 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同时,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则又是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实现的条件。

  39. 第五节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功能 (二)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 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其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或给付准备金(保险基金)。保险费的收入表现为货币单方面转移,保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所以,尽管保险公司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属于保险公司所有(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除外),但是,从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看,毋宁说是保险公司的或有债务。保险公司的这种负债,就是其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 该功能由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所决定,同时又是保险积蓄保险基金功能实现的条件。

  40. 第五节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功能 (三)防灾防险功能 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即为保险公司的防险防灾功能。 该功能是保险监督危险功能的要求和实现的条件。 (四)融通资金功能——基本功能之一 保险公司把积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放或投资,这种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 该功能是基于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或者说是后者的派生功能,也是保险公司之所以被称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41. 第五节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功能 (五)吸收储蓄功能 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备该项功能。基于寿险可提供长期性资金,同时也为了迎合和吸引顾客,保险公司设计了诸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儿童保险、婚嫁保险等等名目繁多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险种,从而将保险与储蓄巧妙地结合起来,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具备了吸收储蓄的功能。 在这里提的是“吸收储蓄功能”,而不是“储蓄功能”,因为储蓄是属于货币信用的范畴,既非保险的功能,亦非保险公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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