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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國中小學校實驗場所 毒性化學物質與廢棄物 聯合清運會議. 地點:縣立中正國中 時間: 102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3:00. 依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各直轄、縣市所屬學校實驗場所有毒化學物質廢棄聯合清運作業專案計畫辦法. 緣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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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國中小學校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與廢棄物聯合清運會議澎湖縣國中小學校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與廢棄物聯合清運會議 地點:縣立中正國中 時間:102年11月22日下午3:00
依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各直轄、縣市所屬學校實驗場所有毒化學物質廢棄聯合清運作業專案計畫辦法
緣由(1/3) 鑑於現今監察院及立法委員極為關切高中職以下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議題;相關課綱亦已全面刪除毒化物相關實驗課程,但因國民中小學毒化物大多源自民國83年以前統一採購之實驗藥品,爰學校將有許多不再使用之毒化物累積於校內,恐涉毒化物非法運作(使用、貯存與廢棄)。
緣由(2/3) 考量國民中小學校因並無專任之負責管理人員,且因相關毒性化學物質大多年代久遠,其許可證或相關申報文件大多以佚失,爰無法依規定辦理停止運作之相關程序及後續清運事宜,為免學校因不具合法文件、經費不足或清運處理機構拒收受等情事,致衍生不當堆積棄置情形,特函請環保署同意辦理「各直轄、縣市所屬學校實驗場所有毒化學物質廢棄聯合清運作業專案計畫」,但須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且以一次為限。
緣由(3/3) 各直轄、縣市所屬學校實驗場所有毒化學物質廢棄聯合清運作業專案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辦理。 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統籌規劃辦理。 學校將已聲明廢棄之毒化物廢棄物送至代表學校集中處理,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罰則 倘各縣市未能於此次完成聯合清運作業,各校所累積之毒化物仍將依「廢清法」及「毒管法」規定辦理。 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應依毒管法第38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始得運作,惟多數學校均未取得許可,若未取得許可,即非法運作,將違反「毒管法」第13條第2、3項規定,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含貯存)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倘致嚴重污染環境者(如隨意棄置而污染環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事項 各校未來若決定廢棄毒化物,除需依前項取得毒化物運作許可外,尚須依「廢清法」第28條規定,自行或委託清運處理,無法再以聯合清運方式辦理,其費用將相當高。 尚未完成有毒化學物質廢棄聯合清運作業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儘速完成清運,並務必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清運前置作業(1) • 使用紙箱、碎紙片、雙層塑膠套等。 • 以30*30*30立方公分紙箱(參考,紙箱堅固、方便搬運為原則)盛裝,紙箱外需列出藥品明細(貼紙),並分類整齊。 • 裝箱注意事項: • 1.毒性化學物質(有列管)請分開裝箱。 • 2.非毒性化學物質(非列管-藥品)請分有機與無機裝箱。 • 3.玻璃、塑膠兩種容器分開裝箱。 • 4.廢玻璃瓶、標本屍體由清運公司載走。 • 5.盛裝容器瓶罐不可有破損外漏之情況。
清運前置作業(2) 碎紙片、雙層塑膠套、紙箱 裝箱人員請注意安全!! 分類裝箱
清運前置作業(3) • 汞(B-0220,不含水銀溫度計)、甲醛(C-0399)、石綿(C-0399)成大與清運公司有收。 • 清運列管毒物(如重鉻酸鉀、鉻酸鉀、汞、苯等)種類、數量必須與環保局廢棄聲明書符合。 • 廢棄物數量估價、訂約以教育處102.11.11府教體字第1020910475號函附件為準,請各校依照廢棄物種類、數量交給清運公司(以教育處最後統計為準),以免製造困擾。
清運當天作業 • 清運公司(惠申環境)(蕭總0932-846993,澎湖手機0952-542230) • 本島各國中由清運公司到校載送、簽收。 • 離島吉貝國中、七美國中兩校請與清運公司聯繫到岸時間,親自運送至南海、北海碼頭後交由清運公司並簽收。 • 冬季風浪大,裝箱、運送碼頭人員請特別注意安全,避免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