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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实务培训

生育保险实务培训. 李莉 2012 年 8 月.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增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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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生育保险实务培训 李莉 2012年8月

  2.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增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 缴费基数和比例 • 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4. 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1.2%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由0.6%调整为0.8%,至2011年7月1日调高比例为1.2%) •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5.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 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3个月提高到12个月) •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由3个月减少到1个月)

  6.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工资) • 女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概念 • 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 12 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计算。

  8.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⑴妊娠7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⑵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没有改变)

  9. 新增加的生育基金支付项目 • 1、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0.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2 天计发。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 1 天计发。 • (三)输精管结扎按 7 天计发。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 21 天计发。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 14 天计发。

  11. (六)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12. 2、生育医疗补贴费: •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13.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14.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生育基金定额支付调整为纳入医保先行支付)

  15. 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享受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6. 生育待遇的受理时间 •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由原来的产后6个月内申报提高为18个月内)

  17. 申报生育待遇需要提供的资料 • 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复印件); • 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18. 用人单位如何发放生育待遇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是否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9.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3个月划界,其中不满3个月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50天。)

  20. 生育保险的申报 • 1、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省、部属企业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到杭州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支付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 2、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区属企业单位(系统编号为4801——4906、3001的企业单位)从2005年1月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 3、系统编号为3002、6003的企业单位,从2009年6月起到下沙经济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1. 生育保险拨付时间 • 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费用将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 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审核后,在次月20日以后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费用将通过申报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 用人单位一般在每月26号以后收到拨付费用。

  22. 生育退费处理 • 从2012年3月开始正式受理,大致办理流程包括:先由业务大厅窗口受理,打印退费凭证,再由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将退费金额直接汇至社保开户银行及指定账号,由财务开具收据后即可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政策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余生育待遇结算后拨至用人单位。

  23. 部分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意见部分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意见 • 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市本级统筹前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的,符合《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第十五条和第十条规定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 • 已按《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补贴费的,其生育医疗费按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文件的标准予以补差。 • 申领生育待遇时需额外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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