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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文稿作者 : 史小军 联系电话 : 010-88371765 2013 年 10 月 16 日. 一、个人取得的各类境内、境外保险收入.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1998]101 号) 对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 , 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项规定 2011 年废止.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的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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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文稿作者: 史小军 联系电话: 010-88371765 2013年10月16日
一、个人取得的各类境内、境外保险收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 对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此项规定2011年废止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的如何计税 • 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 个人应合并两处工资收入,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案 例 • 小张2012年6月,通过派遣单位A被派到外资单位B工作,单位A 每月支付1000元,单位B每月支付9000元。 • 派遣单位A每月为其扣税30元 1000×3%=30 (元) • 外资单位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545元 (9000-3500)×20%-555=545(元) • 小张自行申报175元 • [(9000+1000-3500)×20%-555]-575 =175 (元)
三、通讯费的计税规定 • 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发生的费用,单位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通讯工具无论是否发生费用或与工作有关,单位以发放现金(或其它)方式给以补助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四、午餐补助及交通补助的计税方法 •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次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 •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交通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市未制定统一的用车制度改革,没有相关扣除标准,以现金方式发放交通补贴的并入工资计算纳税。(国税发【1999】58号)
五、非现金福利费计税规定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 除上述以外,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六、公司报销个人医药费是否需要计税 对于企业以补充医疗保险名义,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筹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帐户资金,在帐户提取时由于没有落实到个人名下,目前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定(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企业从补充医疗保险帐户资金为职工个人报销的医疗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报销差旅费的标准问题 •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企业的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 ,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的 。 • 对于出差人员按出差天数领取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 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50元/人天、公杂费30元/人天,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目前很多地方是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的 。
八、个人财产公用的计税方法 •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京地税个[2002]568号) • 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租赁合同的,支付租金取得正式发票允许税前扣除,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正式发票也允许税前扣除;但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无租赁合同的,一切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
九、公司馈赠礼品如何申报纳税 • 个人取得企业庆典、宣传、广告等活动赠送的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单位应该索取获得礼品的个人基础信息办理明细申报。 •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
十、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和计税规定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十、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和计税规定 ★ 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每股市值-每股行权支付的价款)×行权股票数量 ★ 股票增值权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价格-授权日价格)×行权股票份 ★ 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登记日市价+解禁当日市价)÷2×解禁股票 份数-个人实际支付的股票价款
十、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和计税规定 股权激励收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股票增值权: 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 股票期权: 一般为行权购买股票时
十、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和计税规定 股权激励收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薪所得÷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指按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授予相应权利日期到可行权日期之间的月份总数)
十、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和计税规定 关于备案资料 1、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境内企业,应在计划实施前,将计划或实施方案、相关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前,将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限制性股票: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十一、外籍(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1.在华停留不超过90天(183天)的 ★由境外支付且不是境内代表机构负担的报酬(工资),(我方)不予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因采取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因没有营业收入而不缴企业所得税,只要该外籍个人在常设机构(场所)履行职务而取得的报酬(工资),虽由境外公司支付但仍视同境内常设机构(场所)负担,则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外籍(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2.在华停留超过90天(183天)不满一年的 ★ 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报酬(工资),都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非境内企业董事、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外期间取得的报酬(工资),(我方)不予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外籍(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3.在华停留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 ★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报酬(工资),我方都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期间(临时离境)取得的报酬(工资),(我方)仅对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工资)征个人所得税。 ★该个人一个月内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而取得的工资,又有临时离境期间境内企业支付的报酬(工资),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外籍(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4.在华停留超过五年的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无住所)的个人,已构成中国(完全)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居住满一年的,应就其来源于全球的任何应纳税的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年起的某一年,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90天的,从次年起重新计算居住满五年的期限。★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满一年,一般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十二、外籍人员免税补贴政策 •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十三、无住所个人奖金的计税 •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无住所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应按照国税发[1996]183号文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十四、假设房租的计税 • 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但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国税外〔1989〕52号) • 杰森(美籍)2012年1月到一家外资企业任职,该企业免费为其提供和住房。月薪56000元人民币,但支付时只付50000元,已扣除了其在原居住国应由个人负担的房租6000元人民币,杰森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50000+6000-4800=51 200(元(2)应纳税额:51200×30%-2755=12605(元)
十五、假设税 •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假设税 • 计算公式为:(1)不含税工资=雇员取得的工资-原居住国税额(2)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木村(R国籍)在M公司工作,月薪10万元,按R国规定应纳税为2万元/月。 M公司规定在华期间木村仅负担其按R国规定应纳税内的部分税款,超过的部分,由M公司负担。木村每月应纳税的计算: • (1)不含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80 000-4 800-13505)÷(1-45%)=120900(元)(2)实际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000-4 800=95 200(元)108 772.73大于95200元,所以应按1209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3)应纳税额:120900×45%-13505=40900(元)(4)公司为木村负担税款:40900-20 000=20900(元) • 木村在中国应纳税额为40900,其中公司为其负担税款2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