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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品質. 巴塞爾核心原則 — 有關資產品質部分. 1997年4月巴塞爾銀監會公布「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25條中有四分之一與資產品質或信用風險管理有關,包括: 1. 銀行需有令主管機關滿意的制度,以辨識授信集中、規定審慎限額、評估資產品質以及備抵呆帳的適足性。 2. 對利害關係人(包括經理人、股東、董事、監事)放款需有效規範。. 巴塞爾核心原則 — 有關資產品質部分(續). 3. 銀行需有令主管機關滿意的風險管理過程,以辨識、衡量、監控及控制放款及投資有關的市場風險、國家風險、移轉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 4. 銀行應有與業務性質及規模相當的適當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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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核心原則—有關資產品質部分 1997年4月巴塞爾銀監會公布「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25條中有四分之一與資產品質或信用風險管理有關,包括: 1. 銀行需有令主管機關滿意的制度,以辨識授信集中、規定審慎限額、評估資產品質以及備抵呆帳的適足性。 2. 對利害關係人(包括經理人、股東、董事、監事)放款需有效規範。
巴塞爾核心原則—有關資產品質部分(續) 3. 銀行需有令主管機關滿意的風險管理過程,以辨識、衡量、監控及控制放款及投資有關的市場風險、國家風險、移轉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 4. 銀行應有與業務性質及規模相當的適當內部控制。
銀行資產分類統一評估標準 美國國內放款評估可分為過關(pass) 、特加注意(special mention) 、低於標準(substandard) 、收回可疑(doubtful) 、損失(loss) ,後三項加總稱為分類資產總額(total classified assets) 。 國際放款依移轉風險區分為:低於標準、價值受損(value impaired) 、損失及未達分類標準但應及早注意的「其他移轉風險問題」。 台灣不良授信資產分為(1)應予注意(2)可望回收(3)收回困難(4)收回無望。
銀行資產分類統一評估標準 証券投資品質評估可基於: 私人信用評等,分投資等級及次投資等級,如史坦普(Standard and Poor’s)、穆迪(Moody’s)。 監理機關統一証券分類,對次投資等級分為折價証券(回收可疑或損失) 及市價証券(低於標準,此等級亦包括未違約的地方政府証券) 。
評定資產品質的財務指標 與資產品質有關的財務比率,應考慮其目前水準、趨勢及同儕群體平均數。 常用的財務比率有 (1)分類資產總額對總資產的比率 (2)總分類資產比率 (3)加權分類比率 (4)逾期及已不計息放款對放款總額的比率(逾放比,nonperforming loan ratio)等
備抵放款與租賃損失的適足性 備抵放款與租賃損失即俗稱的備抵呆帳(loan loss reserves)或壞帳準備,為對可能無法回收之放款與租賃的累積估計值。 備抵呆帳應足以承擔放款與租賃組合中估計的固有損失,即放款價值可能己受損,且損失金額可以合理地估計。 備抵呆帳估計法有(1)歷史放款損失法(2)不良放款承擔法(3)估計暴險法(4)移動分析法。
擔保品鑑價 美國有不動產「專業鑑價實務統一標準」,授權一非營利的「鑑價基金」建立鑑價標準,政府有一估價小組委員會監督。 主要鑑方法有(1)市場資料法(2)成本法(3)收益法(分直接資本化法及淨現值法) 。
授信集中風險 信用集中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授信與或有資產及負債項目兩者之和超過資本(第一類風險基準資本及備抵呆帳之和)的某一百分比(如25%) ,銀行授信可能集中於某一借款戶、行業、地區、國家、銀行乃至某些擔保証券。銀行需有書面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如風險限額,並加強內部控制。 減少授信風險集中的方法有(1)增加資本(2)增提備抵呆帳(3)放款參與(4)政府保証計畫(5)利用信用衍生性商品等。
信用風險管理的評估原則與公開揭露實務 巴塞爾銀監會於1999年7月提出五大類信用風險管理評估原則: 1. 建立一適當的信用風險環境。 2. 在健全授信過程下營業。 3. 保持一適當的授信作業管理與評估及控制程序。 4. 確定信用風險的妥適控制。 5. 監理機關應要求並監督銀行的信用風管系統。
信用風險管理的評估原則與公開揭露實務(續) 資訊透明化造成投資人、存款者、及債權人的充份資訊,將給予銀行維持健全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強烈誘因。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五大類信用風險揭露的最佳實務: (1)會計政策與實務(2)信用風險管理(3)信用暴險(4)信用品質(5)盈餘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