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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 “ 先比对后抵扣 ” 管理办法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缴款书 “ 先比对后抵扣 ” 管理办法介绍. 2013 年 7 月. 国家税务总局. 下一步工作. 背景介绍. 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意义. 一. 三. 七. 试点情况. 二. 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五. 重点工作及注意事项. 实行新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四. 六. 4. 4.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 一、背 景介绍. 1994 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度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重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之一。 1994 年至 2004 年初,实行海关缴款书“粗放型”抵扣管理,纳税人随意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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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 “ 先比对后抵扣 ” 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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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介绍 2013年7月

  2. 国家税务总局 下一步工作 背景介绍 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意义 一 三 七 试点情况 二 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五 重点工作及注意事项 实行新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四 六 4 4 目 录

  3. 国家税务总局 一、背 景介绍 • 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度以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重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之一。1994年至2004年初,实行海关缴款书“粗放型”抵扣管理,纳税人随意抵扣税款。 • 2003年,税务总局提出“一四六小”的管理思路。将包括海关缴款书在内的“四小票”全部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以遏制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不法行为。 • 2004年2月,税务总局实施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实行“清单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 2004年3月起,海关总署实现向税务总局定期传输数据,由税务部门利用海关提供的数据,实行“先抵扣后比对”的管理。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但不法分子利用“先抵扣后比对”管理的时间差,致使使用伪造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仍时有发生。

  4. 国家税务总局 一、背 景介绍 • 纳税人数据采集问题 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不影响税款抵扣,采集数据的随意性导致大量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产生。大量无谓的核查工作浪费了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了审核检查的效率。2008年全国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15.92万份,结果有11.08万份属于企业采集错误造成,占69.6%。 • 税务管理“时间差”问题 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先抵扣再稽核最后审核检查的时间差,骗抵税款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实行“先抵扣后比对”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5. 国家税务总局 一、背 景介绍 • 税收执法风险大 涉及虚假海关缴款书的税案频发,税务机关执法风险较大。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偷骗税款,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守法经营企业不同程度蒙受损失。 • 守法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 • 有的企业购进货物真实,但供货方提供了虚假海关缴款书 • 审核检查工作难度大、效率低 • 稽核系统设计不能满足海关缴款书管理的实际需要 • 稽核系统只部署在总局,各地无法使用 • 数据接收及稽核结果下发不规范、不及时 • 重复数据采集 • 只能一次比对 实行“先抵扣后比对”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6. 国家税务总局 二、试点情况 •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初海关总署实现实时向税务总局传输数据。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从2009年4月起在河北、河南、广东、深圳等四省市开展试点,对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 新办法试行四年来整体情况顺利,新办法科学合理、成效明显,对大多数纳税人基本没有影响。稽核系统运行稳定,新增的多项功能对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效果明显。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试点地区纳税人累计申请稽核海关缴款书569.9万份,涉及税额8113亿元。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允许抵扣税款,相符缴款书550.32万份,相符率96.56%,涉及税额7790亿元。异常的海关缴款书19.58万份,涉及税额323亿元。

  7. 国家税务总局 二、试点情况 制度制定、软件设计指导思想 • 满足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需要,方便税务人员操作。 • 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中,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尽可能降低新办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Page 7

  8. 二、试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试点取得的成效 (一)有效解决了利用虚假 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二)提高了增值税管理水平 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 (三)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 运行效率,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 Page 8

  9. 二、试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以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试点地区试行新办法第一年海关缴款书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比较分析,稽核异常缴款书同比减少63116份,下降63.17%,其中缺联缴款书(纳税人申请比对数据无对应海关数据)下降81.42%,重号缴款书(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以相同的海关缴款书申请比对)下降93.38%。新办法有效威慑了不法分子,避免了税款损失,堵塞了税收漏洞,有益于营造健康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 试点取得的成效 (一)有效解决了利用虚假 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Page 9

  10. 国家税务总局 三、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意义 • 有效解决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偷骗税的问题 2012年全国纳税人申报采集海关缴款书786.5万份,涉及税额12447.18亿元,平均每份税额15.8万元,是专用发票的7.18倍(专用发票平均每份税额2.2万元)。 2012年全国纳税人申报采集海关缴款书涉及税额12447.18亿元,而全年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13900亿元,占89.55% Page 10

  11. 二、试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缴款书“先抵扣后比对”管理模式下,无论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缴款书是否真实、税款是否已缴纳入库、申报抵扣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只要纳税人录入电子数据申报就可抵扣进项税额,待税务机关发现其申报的缴款书稽核结果异常,再进行审核检查。不法分子利用税收管理的时间差,使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较大。新办法后有效解决了以上问题,大大降低了试点地区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提高了增值税管理水平。 试点取得的成效 (二)提高了增值税管理水平 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 Page 11

  12. 二、试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新办法实施后,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必须比对相符后才可申报抵扣税款,制度上促使纳税人必须认真采集海关缴款书信息,否则将影响其税款抵扣。同时,稽核系统还增加了方便纳税人数据采集、网络传输、数据修改核对等方面的功能,便于纳税人申报及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效率。 试点取得的成效 (三)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 运行效率,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 Page 12

  13. 国家税务总局 三、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意义 • 大大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工作量 • 完善征管制度,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 规范企业抵扣行为,为企业正常经营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Page 13

  14. 国家税务总局 四、实行新管理办法影响分析 • 可能会推迟个别企业的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时间,影响其资金周转 纳税人缴纳进口增值税,从报关到完成税款入库,大致需要企业报关、海关打印缴款书、企业银行缴税、海关一次核销缴款书、银行税款划转国库、国库将缴款书转海关、海关二次核销缴款书等7个环节,入库缴款书数据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月底缴税后立即申请稽核比对的少数纳税人,难以立即取得稽核结果并抵扣税款。而新办法试点前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抵扣后比对,企业甚至可将尚未缴税的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 • 调整流程可能会增加税企双方工作量

  15.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 海关稽核系统采用总局、省局二级数据集中处理模式。其中总局稽核系统负责接收海关总署通过网络传递的第四联数据信息,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第一联缴款书信息则通过基层国税局或网上申报系统接收保存至省级稽核系统。 • 省局稽核系统采取主动的方式与远程的总局稽核系统进行稽核比对,稽核相符的缴款书方可作为纳税人申请抵扣的依据。对于稽核异常的缴款书,纳税人可向基层国税部门提交数据修改核对申请,经基层国税复核通过的缴款书允许重新参与比对。 系统介绍

  16.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各级次功能说明

  17. 国家税务总局 为电子申报系统提供稽核结果明细查询接口 为电子申报系统提供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及查询接口 为电子申报系统提供一窗式比对接口 数据接口 从海关总署获得缴款书第四联信息 从电子申报系统获取缴款书第一联信息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数据接口 为征管系统提供一窗式比对接口

  18.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主要业务功能

  19.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接收 数据接收情况查询 第一联数据接收 数据接收结果查询 数据接收结果查询 数据接收日志查询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数据接收 省局端 总局端

  20. 国家税务总局 网上申报及征收大厅 数据接收 数据校验 数据检查 数据保存 缴款书第一联数据(xml)格式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区县级第一联数据接收 省局海关稽核系统 第一联 数据库

  21.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2.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数据接收功能说明 • 总局端接收缴款书第四联数据信息,并可对接收结果进行查询、打印 • 省局端(区县级用户)接收缴款书第一联数据信息,并可对接收结果通知书进行查询、打印 其中接收结果通知书包含: • 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 校验通过数据 • 重复报送数据 • 校验未通过数据 • 逾期报送数据

  23.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数据接收功能说明 • 本功能支持同城办税的业务要求 • 如果稽核系统中的“同城办税”参数设为开启状态,则允许企业在同一地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县报送第一联数据(其对应的《接收结果通知书》为受理该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打印),相关区县业务操作人员的查询权限也上提1级以便同城办税业务的数据检索(即可以查询同地市内其它区县税务机关的业务数据); • 否则只允许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第一联数据报送业务,相关区县业务操作人员只能对本区县的业务数据进行查询检索。

  24.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 纳税人可在产生异常稽核结果(不符、缺联)后180日内可多次向基层税务部门提交数据修改核对申请,提交的申请包括因企业自己采集错误造成稽核比对异常和企业数据采集正确但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稽核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数据修改核对申请并受理、复核通过后,相关第一联数据可重新参与稽核比对。 • 如果同一个纳税人在相同稽核月份内对同一份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核对,则以该缴款书最后一次核对所产生的稽核结果作为当月稽核结果,稽核结果通知书、统计查询中只体现本月最后一次核对的稽核结果。可查询历史核对数据。 • 对于原票采集正确而稽核结果异常的第一联缴款书,其核对后的稽核滞留期为6个月,而对于原票采集错误造成稽核结果异常的第一联缴款书,其核对后的稽核滞留期为2个月。 数据修改核对业务说明

  25. 申报表 接收结果 通知书 具体流程 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 第四联 第四联 数据库 第四联接收 总局 海关总署 比对 稽核结果 省局 一窗式比对 征管系统 第一联 数据库 稽核结果通知书 基层国税 第一联接收 核对申请受理 稽核结果 通知书下载 第一联 网上申报及征收大厅 核对申请单 Page 25

  26.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业务流程 • 纳税人数据采集报送 进口货物,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纳税人采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第一联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 数据接收校验 通过办税大厅稽核系统客户端或网上申报接口,接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提供接收《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接收校验功能可发现部分数据采集错误和重复报送问题,并规范数据接收工作。 “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流程

  27.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流程 • 稽核数据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流程

  28. 国家税务总局 四、“先比对后抵扣”流程 稽核比对结果分类

  29. 国家税务总局 四、“先比对后抵扣”流程 • 正常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留期。 •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滞留期判断条件

  30.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流程 • 稽核结果提供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 每月1日,系统自动将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不符、缺联、重号的数据导出,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 滞留票允许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继续稽核比对,纳税人可自行确定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 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 省局负责设置申报期截止期参数(系统默认15日)。 “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流程

  31.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流程 • 申报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一窗式”比对 核对申报表(附表二)第五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合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流程

  32.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流程 •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 纳税人申请数据修改核对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流程

  33. 国家税务总局 五、稽核系统介绍及流程 •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 税务机关处理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的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函》向税款入库主管海关发函核查,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申请核对2天以后再发函,以再次参与稽核) 。税款入库地主管海关收到《海关缴款书核查函》后,应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2)向发涵税务机关回函,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查询。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先比对后抵扣”流程

  34. 国家税务总局 六、重点工作及注意事项 • 新旧办法衔接工作 • 7月份纳税申报期 • 纳税宣传辅导 • 税务机关培训 • 新办法日常实施管理 • 参数设置(省局) • 系统监控关键时间点(每月1日、每月最后一日、征期前2日) • 建议纳税人每月25日前将需抵扣海关缴款书报税局 • 审核检查 Page 34

  35. 国家税务总局 七、下一步工作 • 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和海关的部门协作配合,深化和扩大双方税收征管合作,总局与海关商定:完善联网核查机制,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制定部际协作配合办法,保障双方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 建立应急保障机制 • 双方达成共识,针对新办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特殊情况,保持密切沟通,随时启动应急保障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新办法平稳顺利实施。

  36. 国家税务总局 七、下一步工作 • 联合下发实行新办法的公告和通知 • 为保障新办法的顺利实施,密切税务和海关的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新办法全国实施的相关工作,共同商议下发了面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包括新办法的具体规定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还将尽快向全国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主要包括双方建立核查配合机制的有关内容。

  37. 国家税务总局 七、下一步工作 • 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尽快建立税务海关联网核查系统。通过跨部门的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数据传输、数据清分、数据查询统计以及数据监控分析等功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 研究解决涉密的手工税单等海关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将和海关一道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特殊业务问题,保证纳税人税款的及时抵扣。

  38. 国家税务总局 七、下一步工作 • 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 研究税务机关配合海关核查退关退税业务涉及的税款抵扣流程及规定。 • 进一步提高海关缴款书数据质量。海关总署正在组织进行相关的系统开发调整工作,完善数据传输对账机制,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

  39.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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