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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在线培训第一讲

商务部在线培训第一讲. 代理违规操作案例剖析.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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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在线培训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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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商务部在线培训第一讲 代理违规操作案例剖析

  2. 序言 • 商务部作为公司商务风险管理控制的主要部门,主要通过代理手册的编写、常规操作文件的发布和日常货损海事案件的处理及日常发文指导和规范全球代理进行商务风险防范工作。尽管我部目前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指导代理的日常业务操作,进行商务风险防范,但是仍有部分代理公司对商务管理工作还不够重视,风险控制意识相对薄弱,在日常操作中不能严格遵守我司《代理手册》和其他文件中商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出现违规操作造成我司不同程度的损失。除代理本身素质的差异外,导致上述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在于代理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违规操作造成的商务风险的危害程度,或根本没有认识到违规操作会带来商务风险。为响应公司的员工素质工程建设,实现创建世界一流航运企业的目标,确保中海集运能够安全、健康和快速发展,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我部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供大家进行学习和交流:

  3. 典型案例 • 一、单证(舱单、运单、提单等)的制作、签发相关案例; • 二、更改单证的内容、形式等相关案例; • 三、无单放货相关案例; • 四、无人提货相关案例; • 五、走私货物相关案例; • 六、违反案件处理和理赔程序相关案例。

  4. 一、单证(舱单、运单、提单等)的制作、签发相关案例一、单证(舱单、运单、提单等)的制作、签发相关案例

  5. 单证(舱单、运单、提单等)的制作、签发相关案件单证(舱单、运单、提单等)的制作、签发相关案件 • 在国际海运实践中,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一旦签发即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履行运输合同。因此各港代理在制作、签发提单时都需要严格、谨慎的按照《代理手册》中“提单的缮制”的要求操作,各项输入的信息要准确,具体,与TS系统中的内容要符合一致。 • 在我司的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为起运港代理工作疏忽导致提单、舱单输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导致我司利益受损的情况。具体案例如下:

  6. 提单上THC支付方式记载错误导致我司无法收取THC案M/V XIN YANTIAN V-0011E B/L:8CNSAKOP3C0027 • 该票货物于2004年9月配新盐田0011E航次运往斯洛文尼亚,但是装港代理广州鹏达在制作和签发提单过程中,由于单证操作人员的疏忽,在提单上将本应到付的THC费用,错误的记载为预付。而在TS 舱单录入时,却又将该笔费用记载为到付。卸港荷兰代理在进行放货操作时,根据舱单记载的信息,向客户收取了上述费用。之后,收货人根据我司提单记载的THC支付方式,要求我司退还多收取的THC计4200美元,否则其将采取法律措施。而实际上,我司起运港代理并没有收到托运人支付的上述费用。考虑到潜在的法律风险,我司只能同意退回上述费用。 • 该起商务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签单人员的工作疏忽造成的。签单人员在制作和签发提单时,必须将提单内容和舱单信息进行仔细核对,特别是在付费方式上,更应仔细进行审核。

  7. 收货人信息输入错误导致货物被错误交付案M/V XIANG MAO V-2197N B/L:CSVFCSH00935 • 该票货物由于装港代理输入了错误的收货人信息而被发送给了错误的收货人。之后,真正的收货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赔偿其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最终,在上海海事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一个比较折中的赔偿数额达成了和解。 • 该诉讼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装港代理错误输入收货人信息所致。装港代理应该严格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操作,并需要反复查核。一旦发现任何错误,要及时通知目的港代理和我司,以尽量减少损失。

  8. 提单和舱单信息不一致,导致海关罚款案M/V P&O NEDLLOYD CARIBBEAN V- PX122W B/L:NYCSHA545576; NYCSHA545462; NORSHA545533 • 当此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目的港代理按照正常程序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收货人发送了到货通知。但是,当收货人到海关办理提货手续时,海关审查发现提单记载的收货人及货物信息与我司舱单记载不符。因此,海关不仅要求对所有集装箱内的货物开箱查验,并对收货人进行了罚款。收货人继而向我司提出了索赔,要求承运人免除因此产生的滞箱费以及承担海关罚款。 • 该起索赔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装港美国代理在托运人没有提供完整的收货人及货物信息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舱单的录入,并为客户签发了提单。托运人之后补充提交上述信息,但是美国代理在没有通知目的港代理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舱单更改,导致了上述事故的发生。

  9. 小结 • 《代理手册》明确规定,装港代理应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货物和收货人情况的具体信息。在相关信息未提供之前 ,禁止进行舱单录入或者签发提单。同时,装港代理应保证舱单与提单中信息内容的一致性。综上,为确保单证上所载信息准确无误避免类似索赔和纠纷的再次发生,各代理在接受订舱和制作及签发提单时,应按照《代理手册》中“提单的缮制”的要求,严格谨慎地缮制提单。

  10. 二、更改单证的内容、形式等相关案例

  11. 更改单证的内容、形式等相关案例 • 提单等单证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于提单内容的任何更改,都需要引起各代理的特别注意。对此,《代理手册》已作了特别的相关规定。包括:3.6 《提单签发的特殊情况》;附件2.3-2 《关于改港操作的特别规定》;附件2.3-3 《关于修改电报放货操作规定的通知》;附件2.3-4 《关于电报放货操作更改程序的规定》。 • 但是,但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装港申请更改提单的目的港、放货方式及运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后,目的港代理却没有严格按照我司的操作规定进行操作,最终导致无单放货、错误交货以及货物卸错港等案件的发生。

  12. 电放改为凭正本提单放货,目的港代理电脑故障,未及时更新内部信息导致错误放货案MV XIN NAN TONG 0058W B/L:8SHAPIR3AB539 • 装港代理在该票货到达目的港前申请将电报放货改成凭正本提单放货,得到了目的港代理的确认。但是,目的港代理因为内部电脑故障未及时对放货方式进行更新,导致直接按原电放形式放货。后托运人持全套正本提单起诉我司。我部及发货港代理正在努力要求发货人归还正本提单,暂无回应。 • 目的港代理的电脑系统故障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所以代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更新有关放货形式的信息。

  13. 电放改为凭正本提单放货,收发货港代理沟通有误导致错误放货案M/V XIN PU DONG V-0035W B/L: 8NGBHAM3AR612 • 装港代理于货物到港前向目的港代理申请将电放交货改成凭正本提单放货,电子邮件按惯例发给了目的港代理,但却得到了并非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其它代理回复的“确认”!于是,装港代理向托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但目的港代理主要负责人却忽视了这封电子邮件,且仍然将该票货物电放给了收货人。现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发货人的货代手中,但货物已被提走。 • 本案由于在更改放货模式的过程中,装港和目的港代理之间的协调、沟通不充分,以及主管人员的疏忽,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并给我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14. 电放改成凭正本提单放货,目的港代理仍违规作电放案M/V CSCL AMERICA 0009W B/L: 8DLCFXT2G1003 • 托运人在定舱时要求对货物作电放。装港代理向目的港代理发送了电报放货的指示。后由于贸易需要,托运人又向装港代理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电报放货,并要求签发正本提单。装港代理根据规定,通过邮件方式询问目的港代理是否能够进行变更放货方式的操作。在得到目的港代理的确认答复后,装港代理为托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但在货物到港后,目的港代理仍依据电报放货的操作模式,在没有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收货人。 • 目前,国内的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起诉我司,要求赔偿其损失。目的港代理获知现该票货物仍存放于收货人仓库。在经过托运人授权同意后,目的港代理指派律师与收货人接洽并要求其返还该不当得利之货物。托运人就该事件对我司表示强烈的不满并要求尽快将该票货物回运至原装港,否则,其将采取法律行动。考虑到上述责任将不能得到P&I保赔,如果我司在将来的诉讼中败诉,将要承担巨大的损失。根据之前的类似判例,我司极有可能在该诉讼中败诉。

  15. 更改电放收货人,目的港错误放货案M/V CSCL OCEANIA 0009W B/L: 8NGBHAM3AM926 / 8NGBHAM3AM935 • 发货人于2005年7月30日委托我司经营的“CSCL OCEANIA”承运两票货物,据称内装棉布鞋。托运人要求该货物做电放。但是,其又于2005年8月17日提出更改电放收货人。在与目的港代理确认之后,装港代理接受了该申请并将新的电放通知发送给了目的港代理。但当上述船舶抵达目的港时,该票货物却仍然放给了原收货人。托运人遂于2005年8月27日将我司诉至海事法院。 • 本案中目的港代理已经接受了装港代理有关更改收货人的申请却又把货物放给了原来的收货人,导致了我司被发货人起诉。目的港代理需对本案负全部的责任。

  16. 小结 • 上述几起案例都是在更改放货模式操作过程中,目的港代理疏忽大意仍依据变更前的放货模式进行放货操作所导致的,给我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 综上,各代理在进行变更放货模式的操作过程中,装港代理和目的港代理必须严格遵循商务部在《代理手册》 3.6 《提单签发的特殊情况》,附件2.3-2 《关于改港操作的特别规定》;附件2.3-3 《关于修改电报放货操作规定的通知》;附件2.3-4 《关于电报放货操作更改程序的规定》等相关操作规定,并密切保持沟通。 • 在容易出现问题的电放操作改为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下,装港代理接到发货人的申请后必须先向目的港代理发送‘停止电放申请’,目的港代理在查询货物动态后,回复是否接受装港代理的‘停止电放申请’。装港代理在未得到目的港代理的确认答复之前,不允许接受托运人的变更申请,更不允许向客户签发正本提单。 • 目的港代理在接受装港代理的变更申请后,必须将变更后的信息及时通知具体的业务操作人员,指示其依据变更后的放货操作模式进行放货操作。

  17. 三、无单放货相关案例

  18. 无单放货相关案例 •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无论签发的是记名提单或是指示提单,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对此,我司《代理手册》中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不递交正本提单就不能放货,必须保持警惕,严格审查凭以提货的正本提单,如果对其产生疑问应及时与提单签发人核对。 • 但是,无单放货引发的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体现为相关代理没有严格按照我司《代理手册》等我司规定操作,并且工作中不够仔细认真所导致,给我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

  19. 目的港代理疏忽凭HOUSE提单错误放货案M/V CSCL SEATTLE V-0053W CARGO DELIVERY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B/L: 8JIUANR3A3018 •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我司装港代理应在接到其确认通知后,再向目的港代理发出电放指示。但是,货到目的港后,目的港代理没有认真进行审核,仅仅根据装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HOUSE提单,便将货物放给了收货人。由于发货人当时并没有收到全额货款,准备向我司提出索赔。之后,经过我司目的港代理的努力,促使收货人付清了货款。该商务风险才得以化解。 • 该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目的港代理违反代理手册中有关凭HOUSE单放货的具体规定所致。一般情况下,代理禁止仅仅根据HOUSE单放货给收货人。如为必要,代理应只接受具有良好信誉和稳定资产保证的货代的HOUSE单,并且,应事先与该方就仅凭HOUSE单获相关单证放货一事达成协议。

  20. 目的港代理未凭任何保函无单放货案M/V CSCL KOBE V-0059W DELIVERY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B/L: 8NGBFXT3AC012A • 本案中,我司装港代理向托运人签发了指示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目的港代理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收货人。发货人遂持全套正本提单以无单放货为由向法院起诉我司。法院判令我司赔偿发货人未收到的货款。 • 该案件系由于目的港代理违规操作,未收取银行担保的情况下擅自无单放货,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

  21. 目的港代理仅凭收货人保函即无单放货案MV.CSCL Xiamen V-0062E,B/L:YTTOR3MA519MV.CSCL FOS V-0049E,B/L:YTTOR3MA542MV.CONTI SHANGHAIV-0018E,B/L:YTTOR3MA522 • 本案中,我司目的港代理在仅收取了收货人的公司保函,而未向其索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三票货物放给了收货人。后国内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我司无单放货,要求赔偿货价、运费损失以及相关利息。在卸港代理的协助下,我司通过法院扣押了涉案货物。目前该案件还在广东高院进行审理之中。 • 本案件的产生是由于目的港代理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并且收货人仅提供公司担保的情况下就轻率地把货物放给了收货人,完全违反了我司代理手册的规定。事后证明,该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公司担保也就根本无法执行。

  22. 代理将凭正本提单放货误认为电放导致无单放货案M/V XIN SUZHOU V-0047W, B/L:8SHACAS3A3639 • 本案中,我司装港代理向托运人签发了整套正本提单,而目的港代理却在放货时误认为该票货物系作电放,错误地将货物放给了提单上的通知方而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目的港代理承认其在此案中的过错与责任。 •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目的港代理的过错所引起的,若托运人将本案诉至法院,我司基本没有任何抗辩的机会。最终,我司接受律师的建议,以相对较低的金额和发货人进行了庭外和解。

  23. 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案M/V CSCL EUROPE 0011W, B/L:8NGBKTK3A4362 • 发货人于2005年6月25日委托我司承运一个40英尺的高箱出运到芬兰。该批货物出运后,因收货人未能付款赎单,后发货人于9月份向我司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更改收货人并同时出具电放保函,我司浙江分公司于次日给予确认并收回发货人持有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事实上,该票货物早在改单前的8月份,在未凭正本提单,并且未收到保函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放给了记名提单上的原收货人。由于未收到货款,托运人以无单放货为由诉至海事法院。 • 该案件也是由于目的港代理的违规操作所致。

  24. 小结 • 上述无单放货案件均是由于代理未按照代理手册的规定,未向收货人收取银行担保甚至没有收取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就轻率地放货而导致,最终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类无单放货案件,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下的无单放货行为,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 • 因此,我司重申各代理应严格遵照代理手册的规定,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所签发的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

  25. 小结 • 尤其是在签发记名提单情况下,各目的港代理在放货前仍应谨记核对收货人身份并且收回正本提单 。判断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货,取决于支配提单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从我司的提单条款来看,提单应遵循中国法或英国法(适用于由中海集运香港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而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和英国现有的权威判例,均认为在提单合同项下承运人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否则,即使提取货物的人是有权占有货物的人,承运人同样构成违约。故而,记名提单虽不可流通转让,但仍然是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如遇特殊情况,收货人无法出示正本提单但请求放货时,应及时汇报总部,听候指示,切勿擅自放货。

  26. 小结 • 同时,从实务角度看,严格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原则有时又会导致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及时提货问题, 尤其是提单丢失的情况出现时。根据我司《代理手册》规定,若收货人要求无单放货,代理在放货前应要求收货人出具收发货人保函加上一流银行担保或现金支票担保。当代理在接到提货方由于提单晚到或提单丢失而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申请后, 应按照下列规则操作: • 目的港代理应要求该收货人出示提单正本或副本的影印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并核查其是否为收货人。若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代理还需检查其是否有授权委托。

  27. 小结 • 目的港代理应要求提货方按照我司无单放货担保函的标准格式,要求提货方按此格式出具保函并要求一流银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在此保函上有效签字盖章(法人章、担保专用章和进出口业务专用章)。同时,目的港代理应通知装港代理联系提单上记载的发货人(根据中国法律,海上运输合同的发货人除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以外,还包括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将货物放给无单放货申请人的书面保证。对保函的真实性以及提供保函的客户或银行的资信情况由保函签发地代理负责核实。所有担保和保证文件都需要保留正本。 • 在提单晚到的情况下,在提货方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回给提货人。 • 如果提单丢失,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提货方提出返还保函的要求,各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个最低年限。国内港口至少需要保留18个月。各代理原则上也可接受凭支票或现金担保放货,但是担保金额至少应是货物发票价格的200%。目的港代理在接受支票担保时,应由财务部门专门做帐保管。

  28. 四、无人提货相关案例

  29. 无人提货相关案例 • 我司在2005年度强调重申了有关无人提货箱的处理规定以及废物进口管理规定,对国内代理建立无人提货箱每周申报制度,要求代理加快无人提货箱的处理力度,加强管理,特别是对进口三废货物,从源头抓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操作。 • 总体来讲,目前无人提货箱的控制、管理和处理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特别是国内的三废箱,总量有很大程度的下降。但仍有部分代理没有按照代理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最终导致货物无人提取给我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30. 代理违规操作导致“三废”箱无人提货MV. XIN QINGHUANGDAO, B/L: LAXTSN539551 • 上述提单下10个货柜出口至中国,货物品名为废塑料,代理签发了指示提单。后货物到港经当地主管部门检查,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垃圾货物并毫无价值可言。收货人在国内对我司提起诉讼,为避免行政方面的罚款和可能产生的巨额货物处理费用,我司向收货人赔付了一定的损失。 • 本案中,我司之所以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装港代理在揽货时没有按照我司代理手册有关废料进口的规定在接受货物定舱前要求发货人提供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等与三废货物有关的文件,同时没有按照规定签发记名提单,导致我司在案件抗辩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考虑到案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我司最终根据律师意见选择了和解。

  31. 代理未及时通知导致无人提货MV. XIN JINZHOU V-2165S B/L CSVCCHPA0065 • 货物于2005年8月4日到达黄浦港日期后一直无人提货,目的港代理直到12月中旬才通知我司,并始终未向收货人、托运人或通知方签发最后提货通知书,我司随即要求其立即签发,由于其收发货人为同一人且装港代理公司无此人的任何联系方法,代理认为无法签发此最后提货通知。故而,我司只得通知代理通过拍卖处理货物,并且将拍卖所得偿还由于拍卖、滞箱等所产生的费用。 • 此案中,因为目的港代理没有按照操作规定及时向我司报告,以及装港登记收发货人信息不全导致了最终的结果。

  32. 小结 • 总的来说,目前无人提货箱的控制、管理和处理都取得不错的成效,特别是国内的三废箱,总量有很大程度的下降。 • 但目前在全球各港口还是大量存在着的无人提货箱,有些集装箱已经到港了数年之久。其中有些是因为当地海关的限制造成无法处理,同时很多长期无人提货箱是因为当地代理没有严格按照我司要求操作,及时通知和及时处理。因此有必要再次提醒各代理必须严格按照我司《代理手册》 3.9 《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箱及退运货的处理操作规定》,在进口货从到货通知列明的货物抵港或实际到港之日起,满一个月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未办理提货手续的,由目的港代理将该批货物的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收发货人及通知方等详细资料报给我司。同时目的港代理应按中海集运格式向收货人、通知方、发货人签发最后提货通知。对于冷箱货、低值货及不易保存或其保管费用可能超出其货物价值的,更是不受本规定一个月的限制,并要及时通知我司商务部。

  33. 小结 • 为避免今后我司由于无人提取的进口废物箱遭受无谓的损失和可能承担的巨大责任,加强对承运进口废物的管理,请各代理严格执行我司3.10 《进口废物管理特别规定》的具体要求。

  34. 五、走私货物相关案例

  35. 走私货物相关案例 • 近几年走私、违禁货物案件频繁发生,欧洲各地代理不断汇报,当地海关查获了许多我司承运的走私违禁货柜,其中主要是从我国港口出口到欧洲的货物。目的港海关在箱内查获走私香烟、假冒物品以及欧洲或当地禁止进口的鱼、鸡肉等食品等。此类走私货物不仅给我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使我司在无法正常收回有关滞箱费的同时,还要支付额外的销毁费用等。而且更严重的是,当地海关可能给予我司高额罚款,限制我司承运的从国内港口进口的货柜,严重影响我司正常营运。例如,比利时多起走私违禁货物案件,自02年至今共计涉及三十多个箱子,引起了当地海关、联邦警察、食品检疫局以及媒体的高度关注,对我司及当地代理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中从宁波出运提单号为8NGBANR3AB743下的一个违禁食品货柜的处理销毁等相关费用现在已达到两万多美金,而针对提单号为CCWNANR335923和CCWNAANR335990下的另外两个走私香烟货柜,当地海关已向我司提出一千欧元的罚款。

  36. 小结 • 鉴于此类走私违禁货物对我司产生的严重后果,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商务部对我司承运并被海关查获的走私违禁货物已制定了托运人黑名单公布在公司网站上供所有代理参考,并将在今后不断更新。同时要求各代理不再接受黑名单上的托运人的定舱并协助调查获取这些发货人的信息及时汇报我司。同时,各地代理应当在今后接受定舱时加深对托运人的了解,严格按照代理手册要求提供提单上收发货人列明具体的地址、联系方式,提单上货物品名必须清楚详细。并时刻注意我司内网上的最新的通知公告和托运人黑名单更新内容,积极、谨慎的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37. 六、违反案件处理和理赔程序相关案例

  38. 违反案件处理和理赔程序相关案例 • 在发生较大海事和商务案件后,当地代理就成了事故现场最前沿的中海处理代表,此时代理的行为对于控制事故的发展和处理尤为重要。为此,我司的代理手册里面对案件的处理和理赔程序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代理遵照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却有很多代理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工作不够重视,出现没有应急处理程序,没有明确的具体负责人, 没有及时通知我司进展情况,没有配合好当地我司保险公司通代和检验师工作,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甚至出现某些代理在委托其它海事处理合同方和支付相关费用前没有事先征求我司意见,没有收集好正本发票等付款凭证等问题,最终导致了不利于案件处理的局面出现并使我司的损失被扩大。

  39. 船舶遭遇大风浪,造成箱体落海损害 MV: XIN QING DAO V-0020E该轮10/27/2004在MALTA • 此案中,由于遭遇大风浪,共计31X 40GP 落海,另外31X 40GP 损坏。导致了我司总损失金额近160万美元。 • 事故发生后,当地港口当局直接展开了强制打捞落海箱的操作。当地代理及时通知了我司上述事宜并配合了当地我司保险公司的通代的工作,但是并没有及时提供费用方面的信息,在没有及时通知我司获得允许的情况下,开出巨额费用账单并予以了支付,且向我司追偿。因为根据保赔协会的条款我司支付任何承保的费用前都要经过他们的允许,本案中由于开出的账单数额很大,具体项目又不甚合理,因此保赔协会拒绝承保。在我司恳求下才又委托当地通代申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重新审议上述费用,但因为费用已支付,因此很难被返还。 • 同案中,在另一个港口,因为大量箱体损坏码头方采取了很多特殊的设施和人力及时间完成卸货。当地代理很好地配合了当地我司保险公司的通代和检验师的检验工作,但对码头方的特殊卸货程序及外雇特殊设备等安排没有予以关注并及时报告我司, 而是在这些操作完成后码头方开具一个高额账单时才报告我司。因为根据保赔协会的条款我司事故后特殊卸货操作安排都要事先经过协会的同意,因此协会对该费用异议很大,认为费用及其不合理。

  40. 小结 • 由此可见,各港口代理都需要充分重视商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代理手册》的规定和要求,设置应急程序,安排专人负责海事事故和商务案件的处理,并可以对其他操作人员关于商业风险的防范予以指导。 一旦发生事故,代理应该及时通知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配合当地我司保险公司通代和检验师、律师的工作,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委托任何额外操作,都需要先征得我司的同意,支付相关费用也要事先征求我部意见并收集好正本发票等凭证。为使我司尽量减少损失,各代理应积极做好第一现场的处理和配合工作。

  41. 总结 • 随着公司全球业务的不断扩张和新航线的不断开辟,我司的代理网络已经遍布全球近300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全球绝大多数代理公司都在不断的提高着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妥善地配合我司的正常操作,但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上述的种种案件,对我司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带来重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分代理没有重视或者违反代理手册的各项规定,有的甚至根本不知晓有关规定,最终导致了这些纠纷和案件的产生;而很多新成立的代理公司对我司的业务操作还不是很熟悉,从而更容易在操作中忽视商务风险的防范。因此,无论是对于各代理和公司内部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熟悉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对商务风险的控制意识,在日常操作中严格遵守代理手册和其他文件中有关商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在涉及上述六大类型案例的操作中,要更加谨慎和重视。各口岸公司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各代理网点的商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尽可能避免因操作不当而给我司造成损失;同时要不断提高商务管理人员的案件处理能力,特别是在海事、货损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配合我司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以后的案件处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4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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