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簡介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簡介. 第一銀行信託處 編製. 強制信託之內涵. 法令: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 說明內容提 及一律稱本法 ) 應辦理財產信託之人員: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 人員範圍: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應辦理信託之財產。 辦理信託期間: 自就(到)職之日起 3 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信託標的: 1. 不動產 。 2. 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

Download Presentation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簡介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簡介 第一銀行信託處 編製

  2. 強制信託之內涵 • 法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說明內容提 及一律稱本法) • 應辦理財產信託之人員: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 • 人員範圍: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應辦理信託之財產。 • 辦理信託期間: 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3. 信託標的: 1.不動產。 2.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3.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 信託方式: 1.應以財產所有人為委託人,訂定書面信託契約 ,並為財產權之信託移轉。 2.委託人如為未成年子女,辦理信託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章。 3.為自益信託,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即受益人)。

  4. 例外毋需交付信託之不動產: 本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列不需信託之財產,包括: 1.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 2.依法不得承受者:如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情形。 3.承受有困難者:如置於國外之不動產,因信 託業者在查核徵信及保管處分上有客觀實質 之困難,亦得免為信託。 4.未登記建物

  5. 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須準備文件 • 1.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人)與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 2.委託人簽訂前應提供文件: • (1)身分證(影本留存)及第二身份證明文件,未成年人應提供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種身分證證明文件。 • (2)信託財產交付明細表。 • (3) 不動產權狀(土地、建物)影本。 • (4) 有價證券明細表。 • (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基本資料。 • 3.正式簽約時,委託人需攜帶印鑑章及權狀正本。 • 4.契約正本一式二份,於委託人及受託人用印後分別留存一份,並填具信託財產交付明細表。

  6. 委託人前置準備作業 • 委託人聯絡方式 • 簽約前委託人提供下列文件交受託人: 1.身分證影本 2.信託財產交付明細表 3.土、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有價證券明細表。 5.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基本資料。

  7. 第一銀行(受託人)/委任代書前置準備作業 • 第一銀行依據委託人提供資料製作信託契約。 • 委任代書申請不動產謄本製作公契(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物改良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8. 簽約時程安排 • 安排簽約時間、地點。 • 快速、有效率完成簽約及交付所有文件。

  9. 信託登記(不動產信託移轉) • 1.委託人應提供文件: (1)印鑑證明(委託人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之前一年核發者為限,所需份數視不動產所屬不同之地政事務所家數而定) (2)身分證影本一份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最近年度房屋稅稅單影本 2.地政士至不動產所在地分屬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0. 信託登記(上市、上櫃股票) • 信託業者檢具向證券商開立有價證券交易帳號及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轉為信託業者名義。 • 1.委託人應提供之文件: (1)集保股票:證券存摺影本。 (2)銀行帳號:銀行存摺影本(信託收益分配用)。 • 2.辦理過戶手續: 由委託人親自至券商或股務代理辦理 股票撥轉過戶(需攜帶1.信託契約影本2.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3.身分證正本4.證券存摺正本),若委他人辦理須出具委託書並交付身分證正本。

  11. 所有權移轉登記(信託過戶登記)-有價證券

  12. 信託財產收受確認書 受託人製發相關單據: 信託財產過戶移轉暨信託登記完成後,受託人製發信託財產收受確認書。 委託人繳付相關費用: 本行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收取簽約費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管理費用(每月管理費800元,簽約時先預收到當年底) 、每戶集保信託開戶費(500元)及謄本閱覽費實報實銷,代書費用將寄發繳費通知書匯撥至指定專戶。

  13. 信託費用 • 信託登記規費免納:依本法為信託者,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免納登記規費。 (§10) • 簽約手續費:每份信託契約(指包含委託人本人及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與受託人簽訂一個或多個信託契約)計收貳仟伍佰元整。 • 信託管理費:每份信託契約以年費為計算標準,每年玖仟陸佰元,簽約時收取,信託提前終止時,按實際受託管理月份計收,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預收之管理費將退還委託人。 • 代書基本費:處理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同一地政事務所一土地及一建物、或二土地,代書收費貳仟伍佰元,另每增土地1筆或房屋1筆,則加計肆佰元,外縣市另加收車馬費。 • 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等,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由信託業者轉交委託人繳納)。

  14. 信託費用 • 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信託期間每筆不動產買、賣交易各收取壹仟元整。 • 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信託期間有增加或減少信託財產之指示,按次收取叁佰元整。 • 集保開戶費用:受託機構開立信託證券劃撥帳戶依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目前每戶伍佰元整。

  15. 信託申報(一) • 信託申報期間: 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 • 所需檢附附件: 檢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信託契約及財產信託移轉相關文件,併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含信託財產申報表),向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提出申報。(§9.2) (1)信託契約及其附件影本。 (2)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辦妥前項信託登記之登記簿謄本。 (3)信託財產為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者,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辦妥前項信託記載證明文件。(細則§18.2 )

  16. 信託申報(二) • 另取得應信託之財產申報: 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 其他申報義務: 1.依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7.3後段) 2.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7.5) 3.財產信託後其受託人變更或其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細則§18.3 )

  17. 信託指示通知 • 事前或同時通知: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9.3) • 書面通知: 本法第9條第3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細則§20) • 信託指示公示: 受理申報機關收受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後,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並供人查閱。(§9.5) • 受理申報機關查核義務: 受理申報機關得隨時查核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有無違反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9.6)

  18. 違反信託規定之處罰 • 逾期信託或故意信託不實之處罰: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13.1) • 連續處罰: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13.2) • 違反指示通知義務之罰則:違反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13.3) • 處罰確定者公布: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3.4)

  19. 敬 請 指 教 Q&A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