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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指由于 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 ,法院依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其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一、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具有如下特征:. ①破产以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 ②破产是 以法院为主导 的,对债务人财产的 强制清算 与 公平清偿 。 ③破产 是一种 特殊清偿债务的程序 。. 二、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 企业破产立法及其宗旨.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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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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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五章破产法

  2.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指由于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法院依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其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一、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具有如下特征: ①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②破产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 ③破产是一种特殊清偿债务的程序。

  3. 二、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 企业破产立法及其宗旨 •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章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二)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 司法干预原则 司法干预原则,是指是否宣告企业法人破产以及整个破产程序都必须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进行,非经法院的审查和干预,不产生破产之法律效果。 2. 公平原则 破产法中的公平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即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部财产范围内平等地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二是通过整顿制度、破产免责等制度的安排,公平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与追究经营者责任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的申请 (一) 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从而启动破产程序的人。 (二) 申请材料 1. 债权人与破产清算人提出的破产申请2. 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三) 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6. 二、破产的受理 (一) 破产受理的期限 1. 破产申请受理期限 2. 裁定送达的期限 (1) 受理裁定送达的期限。 (2) 不受理裁定送达的期限 (3) 驳回裁定送达的期限。 (二) 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7. 1. 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 对债务人债权的清偿和财产交付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 对债务人合同的效力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 对相关法律程序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 受理的法律效力

  8.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人 (一) 管理人的概念 (二) 管理人的资格与任命 (三) 管理人的职责 (四)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管理人,又称为破产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其保管、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处于中立地位的机构或者个人。

  9.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人 (一) 管理人的概念 (二) 管理人的资格与任命 (三) 管理人的职责 (四)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1) 机构管理人。 (2) 自然人管理人。 (3) 排除条件。①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 管理人的选任方法

  10.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人 (一) 管理人的概念 (二) 管理人的资格与任命 (三) 管理人的职责 (四)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1.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人 (一) 管理人的概念 (二) 管理人的资格与任命 (三) 管理人的职责 (四)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2. [案例5-1] 在甲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列举了如下事实: ①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② 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③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④ 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问: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更换管理人?以上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13. 二、 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破产财产,又称破产财团,是指破产宣告后,可以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债务人财产。可见,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区分在于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一)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4. (二)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权 1. 撤销权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 追回权 (1) 因债务人行为被确认无效而追回的财产 (2) 因出资人未履行义务而追回的财产 (3) 追回债务人管理层侵占的财产 3. 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15. [案例5-2] 甲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并在其中列举了其现有财产如下: ① 甲公司购买自山东某公司的一批原材料,但该批原材料尚在途中,且尚未支付货款;② 甲公司从其关联公司光明公司租用的一台生产设备;③ 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④ 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宏达公司的两处房产。 问:上述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6. 三、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 破产费用 •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 包括: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7. (二) 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又称为财团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 • 范围: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8. 1 (三)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关系 ①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 ②都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③ 都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共性: 2 ①前者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费用的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的破产案件往往都需要支出破产费用;而后者则具有或然性,各个不同的案件产生的共益债务往往不尽相同。 ②《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可见,破产费用相比较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 区别:

  19. [案例5-3] 刘某6岁的儿子边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找到该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刘某达成协议,赔偿其6万元。而该厂与刘某未达成协议,故刘某诉至法院。由于该厂已于事故发生前2个月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法判令该厂承担赔偿刘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万余元。 问:这笔费用是否属于破产费用?为什么?

  20. 第四节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一、 破产债权 (一) 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产生的,能够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公平受偿的债权。 • 特征: ①其是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经产生的债权; ②其只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③ 其一般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④其清偿范围只限于破产财产。 (二) 破产债权的范围 1.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4. 损害赔偿请求权 5. 票据追索权

  21. (三) 破产债权的排除 • 有部分债权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关于破产债权要件的规定,但是法律将其排除在外,又称之为除斥债权。 • 包括: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未依法或及时申报的债权,尚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等。 (四) 破产债权的申报 1.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效果 3. 破产债权申报的审查、核查、确认与异议

  22. [案例5-4] A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元,由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A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A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问: ① 如B公司已代A公司偿还了中国银行贷款,则其是否可向管理人申报500万元债权? ② 如中国银行不申报债权,则B公司或C公司是否可向管理人申报500万元债权? ③ 如中国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200万元分配,则剩余的300万元债权是否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23.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议事和监督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2. 债权人会议主席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五)债权人委员会 二、 债权人会议

  24.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 重整 (一) 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司法康复,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制订重整计划,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 特征 ①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②申请重整的条件宽松性。 ③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性。 ④重整程序可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⑤重整措施的多样性。

  25. (二) 重整程序的开始 1 重整原因 • 《破产法》第2条就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2 重整申请与审查 • 重整申请,是重整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 • 重整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

  26. (三)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7. (四) 重整计划 1. 重整计划的概念与内容 重整计划,也称重整方案,是指为了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议。 2.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决议 ①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 重整计划的执行

  28. (五) 重整程序的终止 一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9. 二、 和解 (一) 和解的概念与申请 1. 和解的概念 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在法院的监督下,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解决债务危机,以争取复苏或者清理债务,中止破产程序,防止破产的一种制度。 2. 和解的申请 和解申请由债务人提出。

  30. (二) 和解协议 • 1. 和解协议的概念与制定 • 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的期限、方法及减免等事项达成协议,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件。 • 和解协议草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 2. 和解协议的效力 (1) 中止破产程序。 (2) 对债务人的拘束力。 (3) 对债权人的拘束力。

  31. [案例5-5] 甲公司由于工艺落后、设备老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上门索债。该公司法律顾问刘律师提出以下四条建议:① 申请破产清算;② 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③ 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④ 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问:按照《破产法》规定,以上四条建议合法吗?

  32. 第六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活动。 •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 破产宣告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 (三)破产宣告的除外 •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3. (四) 破产宣告的效力 1. 对债务人的效力 • 首先,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意味着债务人的行为能力被局限于仅能从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一些活动。 • 其次,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人丧失对其财产的支配权,而必须将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2. 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一般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

  34.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破产财产包括金钱财产和非金钱财产,金钱财产可直接以货币形态进行分配;非金钱财产由于其难以估值、容易损耗、不易分割等性质,必须将其转化为货币形态,方可进行分配,即所谓的变价。 • 《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一) 破产财产的变价

  35. (二) 破产财产的分配 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破产财产的提存

  36. 三、 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 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与分类 •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法律规定的使得破产程序完成或继续进行已无必要的原因,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从而结束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同于破产程序的中止,破产程序中止后,在法定事由消失或出现时,即可继续进行,而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可能重新开始。 • 两种情况: 一是正常终结;二是非正常终结。 (二) 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 对管理人的效力 2. 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3. 对破产人的效力

  37. [案例5-6] A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该破产企业目前的债务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① 所拖欠的民工工资;② 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③ 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④ 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集资款。 问: 根据《破产法》规定,以上债权应按何种清偿顺序偿还?

  38. 【综合案例】 2009年2月11日,债权人A银行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公司破产。经法院审查: B公司仅有资产100万元,债务为1000万元,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在通知B公司的情况下,决定受理,并于2009年3月16日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4月1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诸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4月11日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 10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000万元, A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4月12日法院裁定B公司破产。5月10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提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在内以90万元成交。A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用,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问:(1) 此案中的破产程序有不合法之处吗?如果有,请指出。 (2) A银行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3) 如果B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50万元,破产程序应如何进行?

  39. 【习题】 一、判断题 1、× 2、 × 3、 √ 4、 √ 5、 ×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D 4、C 5、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ABD 3、AD 4、ABC 5、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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