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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窗口业务情况介绍 2011年9月19日
一、窗口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建设项目及广告的报审工作;根据相关科室及局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建议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含市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建议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快速审批及排水备案;负责一般性店招及户外广告的前置审批。负责建设项目在局内业务科室的运转交接;负责报建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负责报建项目面积、收费的核准工作。负责本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窗口主要业务 1、昆山市建设项目选址建议表申请 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时限 1、工业类: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2、非工业类:7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一、办理流程 1、工业类 2、非工业类 二、办理时限 1、工业类(市域主要道路两侧除外):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2、非工业类:6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与出让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规划条件的依据和地位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建成用地改扩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补偿。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许可。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一、办理流程 1、工业类 2、非工业类 二、办理时限 1、工业类(市域主要道路两侧除外):2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2、非工业类:6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均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办理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收费 * 按每次报建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 收费分为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规划区内为:东至东城大道(顺成路),西至绕城高速,南至沪宁高速,北至城北路) 1、规划技术服务费: 1.1规划区内:1.2元/平方米; 商业:1.5元/平方米。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宅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1.2规划区外:无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收):2元/平方米,3000元封顶(一次报建建筑面积超地1500平方米的只 收3000)。 3、人防费(代收): 3.1、工业类: 24元/平方米(只办公楼及宿舍收取); 3.2、非工业类:规划区内48元/平方米,规划区外24元/平方米。 注: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凭定位放样单。
5、昆山市市政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 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四、收费: 规划区内收费(规划区内为:东至东城大道(顺成路),西至绕城高速,南至沪宁高 速,北至城北路) 。收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1‰
6、工业项目排水工程方案备案申请 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市域主要道路两侧除外 )
7、户外广告申请 一、需提交材料: 1、自设性店招、店牌设置审批表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1份 2、彩色效果图3份(能反映周边实际情况) 3、营业执照1份 4、现场照片(除店招、店牌外) 二、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一般性店招,当场办结(目前占比约90%)
8、昆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一、办理流程 1、工业类: 2、非工业类: 二、办理时限 1、工业类:由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 2、非工业类:9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四十八条
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 申请核验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3)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规划许可的法律关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拆迁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预(销)售许可证 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
四、规划术语释义 1、城市总体规划 一定年限内对城市市区、郊区及与城市发展有关的地区各项发展建设的综合部署。 2、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4、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5、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6、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7、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的住宅建筑。 11、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3、绿地率 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