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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興利服務角度談 政風機構協處國家賠償案件

以興利服務角度談 政風機構協處國家賠償案件. ~ 兼論實務案例. 講授人:法務部政風司. 公務員的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懲戒法、考績法) 國家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民法 186 條之侵權責任). 政風是什麼?. 政治風氣是指: 「 社會或組織成員對於政府人員精神、觀念、生活操守和工作態度整體表現的共同性認知」。 廣義:人民對國家政治環境在效率、效能、誠信、公正、廉潔 … 等的普遍性 認知。 狹義:僅指對國家政治運作廉潔程度的觀感而言。 政風關注的重點:權力的運作、公共利益、責任。. 國家賠償事件和政風業務之關連. 損害填補. 國家賠償. 政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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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興利服務角度談 政風機構協處國家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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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興利服務角度談政風機構協處國家賠償案件 ~兼論實務案例 講授人:法務部政風司

  2. 公務員的責任 • 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懲戒法、考績法) • 國家賠償責任 • 民事責任(民法186條之侵權責任)

  3. 政風是什麼? • 政治風氣是指: 「社會或組織成員對於政府人員精神、觀念、生活操守和工作態度整體表現的共同性認知」。 • 廣義:人民對國家政治環境在效率、效能、誠信、公正、廉潔…等的普遍性認知。 • 狹義:僅指對國家政治運作廉潔程度的觀感而言。 • 政風關注的重點:權力的運作、公共利益、責任。

  4. 國家賠償事件和政風業務之關連 損害填補 國家賠償 政風工作 • 損害發生後,課責、協助建立改善機制及追蹤管考。 • 著重事前預防,協助機關建立內控機制。

  5. 國家賠償事件和政風業務之關連 • 保障人權 國家賠償法→憲法第24條 政風工作→推行政府倫理,防止侵害人權 (國際人權報告指我國侵害人權的領域: 一、外勞受虐。   二、官員貪污。   三、對女性施暴及歧視。   四、人口走私。 )

  6. 公務員的概念比較 • 國家賠償法: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之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刑法第10條: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7. 構成要件比較 • 國家賠償法: 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刑法瀆職罪: 職務上之行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

  8. 競合領域 • 違法的行政處分:核發執照、地政業務 • 怠於執行職務:公共安全檢查、違建查報、通告責任 • 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公共工程偷工減料 ※注意:輔助行政(行政助手)

  9. 案例一:衛爾康餐廳火災案(1/4) (一)案例事實: 1.衛爾康西餐廳於民國78年未經商業登記擅自開幕,使用易燃材料裝潢,逃生通道封死,亦無完善消防設施,未經改善卻得補行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卒於84年2月15日晚間,因該餐廳一樓吧台瓦斯爐及其管線使用、配置不當,發生氣爆引起大火,員工顧客因無充分之消防、避難工具,又無逃生門,終造成64人死亡,10餘人輕重傷之慘劇。

  10. 案例一:衛爾康餐廳火災案(2/4) 2.臺中市政府工務、消防機關之公務員,未按建築法及消防法之規定,就衛爾康西餐廳違反建築法、消防法之規定,確實為查報、取締、執行,相關人員難謂無怠於執行職務,且與本案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以構成國家賠償法之賠償事由 。

  11. 案例一:衛爾康餐廳火災案(3/4) (二)相關人員責任 1.刑事責任部分: 臺中市政府前工務局局長楊OO、課長楊OO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為涉及瀆職而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三審判決無罪確定。 2.行政責任部分: 前市長林OO受懲戒處分休職半年、前工務局局長楊OO休職半年、前建設局局長賴OO休職半年;另懲處行政疏失人員包括臺中市警察局隊員李OO等24名及該府建設局專員施OO等15名合計39人記申誡1次至記過2次不等之處分。

  12. 案例一:衛爾康餐廳火災案(4/4) (三)政風機構處理情形 1.受命就本次火災事件提出相關主管單位責任分析調查報告,除對本案作一通盤性檢視外並提出相關缺失及建議。 2.本案相關人員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協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辦 。 3.本案相關人員涉有行政疏失部分,配合市府人事單位協助調查 。

  13. 案例二:東星大樓倒塌國家賠償案(1/4) • (一)案例事實: • 位於臺北市之東興大樓因921地震倒塌,受災戶依據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未由符合建築法任用資格之人員審查大樓建照申請案,且該等人員未盡法令上之必要注意義務,未發現申請圖說內之結構計算錯誤情事,仍予發照。

  14. 案例二:東星大樓倒塌國家賠償案(2/4) • 公務員於執行施工管理實地勘驗時,未能事先發現東星大樓存有箍筋綁紮等瑕疵,致東星大樓因耐震力不足於地震倒塌,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 3.案件處理情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4.發回更審理由: (1)應以建造期間當時之建築法規所課予公務員之作為義務為限。 (2)原審未確認建照及使照之核發過程有無過失。

  15. 案例二:東星大樓倒塌國家賠償案(3/4) (二)相關人員責任: 1.刑事責任部分: 台北市建管處承辦本案人員,經台北地檢署於92年間偵察終結,認為並未涉及圖利、登載不實、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均不起訴處分。 2.行政責任部分: 俟國家賠償案經法院判決確定釐清後,再依法追究

  16. 案例二:東星大樓倒塌國家賠償案(4/4) (三)台北市政府處理情形: 1、協助災民救助、重建、求償事宜。 2、成立專案小組(含政風、法規、工務等機關),專責調查發照過程,協助檢察官釐清責任。

  17. 案例三:殯葬處人員誤燒遺體案(1/4) • (一)案例事實: • 殯葬處某工友負責往生者A之穿衣作業時,疏於核對遺體識別資料,誤認另一往生者B之遺體為A,進而為B之遺體穿衣。翌日,該處技工與另名工友亦疏於核對遺體識別資料,即將B之遺體視為A,進行入殮及火化(A之家屬及代辦業者當時均在場,惟未發現錯誤)。

  18. 案例三:殯葬處人員誤燒遺體案(2/4) • 同日另名工友準備替B君之遺體著裝時,始發現前述錯認及誤燒情形,並告知技工,惟前揭人員為掩飾行政作業疏失,竟共同偽造B之遺體識別資料,並以A之遺體冒充B。當日中午,B君家屬前來探視遺體時發覺有誤,爆發爭執,導致B君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19. 案例三:殯葬處人員誤燒遺體案(3/4) • (二)相關人員責任 • 刑事責任部分: • 本案由政風室簽准後函送警方偵查。臺北地檢署認為本案工友及技工等人涉嫌觸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案經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期4至6月,緩刑2至3年不等。 • 2. 行政責任部分: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及該處第二殯儀館館長等督導人員因督導不週,各記申誡1次;實際承辦人員錯燒遺體,致生不良後果,視其情節分別為記過1次至記大過1次之處分。

  20. 案例三:殯葬處人員誤燒遺體案(4/4) (三)政風機構處理情形 1. 透過政風體系橫向聯繫管道,協調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定中心,協助機關與民眾鑑定及辨識遺體等善後事宜。 2. 蒐處、訪談及查報本案事實、證據與相關人員,並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3. 協助業務單位檢討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並不定期辦理專案業務稽核。 4. 加強相關業務法令宣導,由政風單位每年安排檢察官至機關辦理法令講習。

  21. 案例四:河川管制區內違法核發建照案(1/3) (一)案例事實 甲公司於92年間,向○○縣政府申請興建集合住宅,但部份基地座落河川管制區內,該府水務局人員審查時,未依職權就建築基地跨越河川管制線內予以駁回,致使建管人員據以核發本案建造執照。

  22. 案例四:河川管制區內違法核發建照案 (2/3) (二)相關人員責任 • 刑事責任部分: ○○地檢署於93年間以本案相關承辦人員對於主管事務,涉有明知違背法令圖利廠商,予以起訴在案。 • 行政責任部分: 本案相關承辦人員涉有違法疏失部分,經該府考績審議委員會決議「俟本案一審判決後,再行審議是否移付懲戒或停職處分」。

  23. 案例四:河川管制區內違法核發建照案(3/3) (三)機關處理情形 1. 本建案建照申請歷經10餘年無法核發,於92年間迅速審核通過並核發相關建使照,引起外界質疑,經政風機構研析相關事證移請檢調偵辦。 2. 預防措施: (1)政風機構建議檢討建照,免卻後續國家賠償責任。 (2)工務局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小組會議研討改進措施:改進核發建照簽辦流程、確認河川管制線、擴大抽查範圍、承辦人員輪調。 (3)加強該府及所屬機關相關法令宣導作為。

  24. 案例五:艾莉颱風三重淹水案(1/6) 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北區工程處辦理捷運「新莊線CK570C區段標」工程,於93年8月24日艾莉颱風來襲時,淡水河之洪水沖毀該工程施作之排水箱涵封水牆,翌(25)日凌晨起,台北縣三重地區陸續嚴重淹水,引起媒體的大幅報導,並指捷運工程有偷工減料之嫌。

  25. 案例五:艾莉颱風三重淹水案(2/6) ※本次淹水係為因應三重市同安抽水站排水設施容量不足而增設之「同安抽水站機組擴建工程」未依規定施工所導致。 ※本工程須於臨時堤防下方箱涵內設置厚度為850公分(兩側各有60公分混凝土牆,中間730公分由原土回填)之三明治式封水牆,而該封水牆功能在於因應93年防汛期(5月至11月)之防洪,故應於防汛期前完工。 ※廠商在箱涵出口處所施做的封水牆僅18公分寛,上方及兩側鋼筯並未與箱涵搭接,其強度顯有不足。

  26. 案例五:艾莉颱風三重淹水案(3/6)

  27. 案例五:艾莉颱風三重淹水案(4/6)

  28. 案例五:艾莉颱風三重淹水案(5/6) • 政風機構處理情形: 調查全案,提供調查報告供首長因應並協助檢察署調查。 本案計有捷運局副局長等18人遭記大過乙次至申誡乙次不等之行政處分。至於刑事責任方面,計有捷運局北工處、台北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及廠商人員等17名被依違反刑法第180條及水利法第46、78、91、94條之規定於93年10月31日提起公訴。

  29. 案例五:艾莉颱風三重淹水案(6/6) • 業務單位進行危機處理,由廠商對受損民眾進行賠償。 • 勿輕忽假設工程的重要性,尤其是有關排水防洪安全方面(小問題闖大禍)。 • 務必要求廠商按圖施工。

  30. 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一)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一) 一、事前階段: 1.執行政風專案訪查,瞭解機關員工為民服務態度,公共設施缺乏或設置不當等興革意見 。 2.執行廉政民意調查,瞭解民眾、與機關業務相關業者及社會團體對於機關政風狀況之觀感、施政品質滿意度等資訊 。 3.邀集專家學者、機關往來廠商召開座談會,針對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從已發生之案例、爭議問題、民代質詢或媒體報導等事項作為研討主題,提供機關及民眾業者溝通討論的平台。

  31. 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二)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二) 二、事中階段: 現行各機關國家賠償之業務均由法制單位負責承辦,惟涉案公務人員若除行政責任外,倘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之訴追,政風機構得視需要先行聯繫司法機關,並派員陪同前往接受約談調查,以協助減輕機關同仁因公涉訟之壓力。

  32. 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三)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三) 三、事後階段: 1.實施專案稽核: • 深入研析機關業務法規,檢視業務執行流程,分析稽核過程中所見可能影響行政效能及民眾權益之因素。 • 比對分析其他相類案件是否存在類似弊端,並發掘其他潛存危機或風險。 • 對於業務各項環節彙整共通性缺失後,會同業務單位意見擬具改善建議,作為各項標準程序修訂之方向。

  33. 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四)政風機構如何協助預防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四) 2.編撰興利除弊調查研析專報 : 由法規面、制度面及執行面等層面作多面向分析,針對案情分析弊端癥結、相關法令隙漏、有無裁量逾越或濫用、效率不彰等具體問題 編撰專報,陳報機關首長作為改進參考。

  34. 結語 • 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均暴露出機關業務層 面的風險因子。 • 政風機構從結構面出發,運用專案稽核等方式作通盤性之檢視,以發掘機關業務上所面臨之風險,減少國家資源的浪費。 • 政風機構實施之各項預防作為,除希望達到防杜貪瀆弊端之目的,更希望能減少國家賠償案件發生之可能性,均有助於保障基本人權。

  35. 謝 謝 當前政風工作之基本政策: 興利優於防弊 預防重於查處 服務代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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