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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總論與商標要件. 楊智傑 老師. 智財權目的分類. 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 著作權、鄰接權、產業設計 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 發明、實用新型 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 商標、標章、商號名稱、地理標示、不正競爭之防止 第 1 條 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特制定本法。. 商標之定義.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之功能. 1. 區別功能 2. 表彰來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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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總論與商標要件 楊智傑 老師
智財權目的分類 • 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 • 著作權、鄰接權、產業設計 • 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 • 發明、實用新型 • 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 • 商標、標章、商號名稱、地理標示、不正競爭之防止 • 第1 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特制定本法。
商標之定義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之功能 • 1.區別功能 • 2.表彰來源功能 • 式微,因為商標可以和事業分離 • 3.品質擔保功能 (信賴之功能) • 4.廣告促銷功能
註冊保護主義 • 使用保護主義 • 美國 • 註冊保護主義 • 我國 • 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權之取得,原則雖採註冊保護主義,但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得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商譽之情事者,則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 • 第 2 條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善意先使用 • 任意註冊原則、強制註冊原則 • 折衷主義 • 第 57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 第30 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屬地主義、外國人保護 • 屬地主義及獨立性原則 • 國際間不論適用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均有商標註冊之適用。是商標僅在其註冊之國家始有效力,其效力各自獨立存在。 • 第 3條(互惠原則)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 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人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 不予受理。
考古題 • 某甲(日商)於我國註冊 A 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噴霧染髮劑,並授權某乙於台灣地區銷售,另某丙(日商)則是A 商標之首創人並最早將該商標使用於噴霧染髮劑,同時亦行銷世界各主要國家,某丙亦於日本國內取得A 商標之商標權,今某丁得到某丙之授權於台灣地區銷售A 商標之噴霧染髮劑,某甲與某乙因此對某丁提出侵害其商標權之告訴。但某丁主張某丙於日本取得A 商標之商標權遠早於某甲於台灣註冊A 商標之日期,且某甲亦明知某丙係A 商標首創人之事實,故某丙應有權於台灣地區銷售同一商標品,而某丁既獲得某丙之授權,自屬合法銷售行為,請評析某丁之主張是否有理?(35 分)(95年檢察事務官)
其他原則 • 審查原則 • 商標註冊應經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申請案進行程序與實體審查。 • 使用保護主義 • 商標使用著重於商業上之實際使用而言,而非僅為保留其權利而象徵性使用該標章。 ‧公眾審查及賦予必要爭議機會 • 任何人得提出異議,而利害關係人可提出評定、廢止之申請案。
證明標章 第 72 條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 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 機關為限。 • 前項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證明標章舉例 • 例如 • 農委會註冊「鮮乳標章」 • 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註冊「吉園圃GAP.及圖」 • 水利署「省水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 • 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來自TRIPS • 產地證明標章 • 池上米,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註冊 • 原產地名稱(Appellation of Origin) • 產品品質主要或單獨源自於產地的地理環境 • 來自里斯本協定
考古題 • 假設下列報導為真:「『A』地區因環境優美,吸引大量之陶瓷藝術家到該地區定居,因該等陶瓷藝術家將相關技術引進,而導致『A』地區所生產之陶瓷藝術品遠近馳名」。試問,今甲擬以『A』地區之地名申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陶瓷製品,是否准予註冊?另『A』地區地名可否以地理標示加以保護?理由為何?(25 分)(96年商標審查人員)
為推廣鶯歌陶瓷文化產業,新北市政府自2008年起推動「鶯歌燒品牌計畫」,對通過評鑑之陶瓷產品同意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之「鶯歌燒商標」(註冊號數:01427222),期待消費者認識優質的鶯歌陶瓷品。透過陶瓷文化的歷史元素為評鑑主題來塑造品牌形象,運用商標授權推薦在地生產,以此建立鶯歌陶瓷製品發表的平臺。評鑑著重於使用機能或技藝表現、美感創意、產品形象、市場時代性;主要是鼓勵作品結合古意與創新的方式,重現鶯歌陶瓷的特色。為推廣鶯歌陶瓷文化產業,新北市政府自2008年起推動「鶯歌燒品牌計畫」,對通過評鑑之陶瓷產品同意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之「鶯歌燒商標」(註冊號數:01427222),期待消費者認識優質的鶯歌陶瓷品。透過陶瓷文化的歷史元素為評鑑主題來塑造品牌形象,運用商標授權推薦在地生產,以此建立鶯歌陶瓷製品發表的平臺。評鑑著重於使用機能或技藝表現、美感創意、產品形象、市場時代性;主要是鼓勵作品結合古意與創新的方式,重現鶯歌陶瓷的特色。 鶯歌陶瓷博物館申請之商標
修正條文 • 第二十九條 •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新增條文 • 第八十二條 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 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代表性有疑義者,商標專責機關得向商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意見。 • 外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應檢附以其名義在其原產國受保護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證明標章證明之內容。 • 二、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 • 三、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 四、申請使用該證明標章之程序事項及其爭議解決方式。 • 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倂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註冊後修改者,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團體標章 • 第74 條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 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 • 限於有法人資格之公會,限制過嚴 • 前項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 用規範,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 第75 條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會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 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團體標章舉例 • 台北市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 • 台灣高爾夫推廣協會 • 社會法人台北縣救難協會 • 新黨
團體商標 • 第76條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 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 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 • 前項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並檢 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團體商標舉例 • 台灣活力旺企業協會「台灣活力旺」,註冊於化妝品、香水、乳液、護膚品、燙髮液等 • 社團法人中華佛乘宗法界弘法協會, 註冊餘各種書刊、雜誌、文獻 •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以JCI註冊於書刊之出版、書籍出版、書刊之發行、雜誌之出版、發行
修正條文 • 第八十八條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修正條文 • 第八十九條 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並檢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 前項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會員之資格。 • 二、使用團體商標之條件。 • 三、管理及監督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 • 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 • 產地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除前項應載明事項外,並應載明地理區域界定範圍內之人,其商品或服務及資格符合使用規範書時,產地團體商標權人應同意其成為會員。 • 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倂公告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註冊後修改者,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考古題 • 甲農會有鑒於其區域內所生產之芒果風味獨特,與其他產地之芒果在品質與口感方面均有相當的差別,廣受消費者喜愛。為保護該地區芒果,避免其他種類芒果的競爭,甲農會在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下,可以採取的保護方式有那些?若是甲農會想要運用其特殊的地理環境申請地理標示的保護,請問在台灣該農會應該如何申請?應符合商標法的那些特別規定?(30 分)(97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級)
商品服務商標 • 第5 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非傳統商標 • 顏色商標 • 顏色商標者,係以顏色組合或單一顏色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全部或一部分之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記者,並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 • 單一顏色和顏色組合 • 金頂電池、大榮貨運 • 聲音商標 • 聲音商標者,係指足以使相關之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廣告歌曲或旋律、整首樂曲之部分小節、人說話之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之叫聲等。 • 綠油精、新一點靈B12
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者,乃以具有長、寬、高之 三度空間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作為相 關之消費者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 源之商標。立體商標之類型大致有五: • 商品本身之形狀 • 商品形狀非相關消費市場所採用之通常形狀,該形狀相當特殊而予人印象深刻 • 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 惟具有識別性之包裝容器形狀,則應核准註冊。例如,可口可樂之瓶子。
立體商標 • 立體形狀標識 • 必須使消費者足以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始具有識別性,其通常作為指示所提供之服務。例如,麥當勞叔叔、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爺爺。 • 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
考古題 • 據報載,台北有家餐廳把法國空中巴士公司所研發的全世界載客量最高的客機A380機艙移植到屋內,用空巴座椅、找空姐當店長、依各國航線送上異國飛機餐,甚至比照「機上實境」由空姐推小推車兜售免稅品,讓這家機艙餐廳近日暴紅,並引發生產A380飛機的空中巴士製造商(Airbus)嚴密關切商標是否侵權。據查目前「Airbus」有取得我國商標註冊,但「A380」則尚無商標註冊資料。請分析說明,如果空中巴士製造商自己以「A380」以及機內之特殊裝潢前來我國分別申請商標註冊,是否可以獲准?如果空中巴士製造商未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而該餐廳以「A380」或是機艙內仿A380之裝潢申請商標註冊,空中巴士製造商是否有理由可以提出異議?(30分)(98智慧財產行政高考三級)
組合式商標 • 組合式商標 • 第 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第17條II前項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 • 所以聲音的話必須以音符或聲波圖表示 • 立體形狀必須以立體透視圖表示 • 味覺或嗅覺不能成為商標
新修正條文 • 第18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商標註冊積極要件 • 區別性(識別性) • 第5 條II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消費者以我國消費者為原則 • 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為範圍
識別識之強弱程度 • (一)通用名稱商標 • 通用名稱不得作為註冊商標而受到法律之保護 • 業界習慣上通用之形狀,基於公平競爭之考量,自不准其註冊 • (二)描述性商標 • 描述性商標用於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或其他特點者。例如,將「healthy」用於營養食品,因其欠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性,不得作為註冊商標。除非取得第二重意義。 • 描述性商標或稱說明性商標。例如,大家說英文。
識別識之強弱程度 • (三)暗示性商標 • 暗示性商標以間接之方式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功能、品質、用途或其他特點,其識別性較弱,屬於弱勢商標,亦具有註冊性。 • 一匙靈、快譯通 • (四)隨意性商標 • 隨意性商標所使用文字、圖形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熟悉者,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作為商標使用時,與該商品或服務並無關聯,因其未有描述或暗示商品或服務本身,其具有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隔之識別性,故具有識別性。例如,將「apple」使用於電腦上。 • 鱷魚用於床單、床罩等
識別識之強弱程度 • 創造性商標 • 具有較高之區別力,亦即該文字或圖樣並非存在於既有之詞彙或事物,而為商標註冊申請人所獨創者,例如「PANASONIC」、「SONY」、「COCA-COLA」、「Dopod」、「皮卡丘」
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 • 商標之標識雖未符合第5條第2項規定之識別性,如經申請人長時間反覆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使該商標圖樣於原本意義之外,另產生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義,自得視為有識別性,此稱為第二意義。 • 第23 條IV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 第一、優美 • 人名,例如McDonald’s、Ford、Wang、Walt Disney
考古題 • 某甲公司以蘇格蘭風之格紋作為商標,並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皮件布料等產品,審查人員認為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再提出其在國外使用與註冊之事實與相關證據,試圖證明其已使用並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之識別標識,即主張其已取得次要意義,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所以應准予註冊。請問審查人員應如何處理?(5 分)
不以有「營業」或「使用意思」為必要 • 第 2條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 刪除「營業」和「使用意思」 • 簡化註冊程序 • 註冊時,仍須在申請書上載名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 • 未使用構成廢止事由 • 第 57 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 • 第二十九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廢止日三年內不得註冊 • 第57 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 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六、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 確定者。 • 第59條IV註冊商標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情形,經廢止其註冊者 ,原商標權人於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 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其於商標專責機關 處分前,聲明拋棄商標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