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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學年度 學雜費審議小組結論報告.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 綱 要. 壹、前言 貳 、 學雜費調整幅度 參、 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基準 肆、教育部學雜費公開程序 伍、 總結. 壹、前言. 擬申請調整學雜費之學校,須依據教育部 97.6.10 高通字第 0970099935 號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 新修訂辦法之特色: 一、學雜費政策法制化 二、學雜費調幅公式化. 壹、前言. 基本調幅: 基本調幅=最近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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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小組結論報告 中華民國 97年6月12日
綱 要 壹、前言 貳、學雜費調整幅度 參、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基準 肆、教育部學雜費公開程序 伍、總結
壹、前言 • 擬申請調整學雜費之學校,須依據教育部 97.6.10高通字第0970099935號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 • 新修訂辦法之特色: 一、學雜費政策法制化 二、學雜費調幅公式化
壹、前言 基本調幅: 基本調幅=最近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 + 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 + 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
貳、學雜費調整幅度 經檢視相關條件本校之最高調幅為1.43%*1.5倍(2.14%)
參、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基準 財務指標 單位:新台幣元
參、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基準 助學指標 單位:新台幣元 結論:符合教育部規定。
參、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基準 辦學綜合指標 結論:符合教育部規定。
肆、教育部學雜費公開程序 資訊公開程序 依規定下列事項資訊,須公告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 • 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 • 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 研議過程之會議記錄 • 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
肆、教育部學雜費公開程序 研議公開程序 結論:符合教育部規定。
伍、總結 • 經審議以上各項指標及程序,尚符合教育部規定,為強化弱勢學生助學措施、改善師資結構、充實教學設備及提升教學品質,擬建請97學年度調漲學雜費2%